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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样看待安乐死?

 clyuanclyuan 2018-08-06

诚邀。首先科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可能很多人认为安乐死就是简单地为了减少病人的痛苦,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行为。但其实,安乐死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1,执行者的动机必须是减轻患者的痛苦。2,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3,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目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且正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4,安乐死必须是由患者或家属诚恳提出,且医生确信该请求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理性决定。5,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是作为尽可能无痛而选择的。目前,世界上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而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而在我国,安乐死并没有被合法化,而且长久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我是支持“有条件”的安乐死的。

首先,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的自主原则。所谓自主,就是说我们对于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决定权,病人也一样。如果一位有自主行为能力和思维清晰的病人,由于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且这种折磨通过目前的医学条件无救治可能且会持续至他生命结束,此时他选择安乐死,我认为这是病人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同时这也是我们尊重生命意义的体现。其次,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的有利原则。对于已经无药可救的病人来说,安乐死可以减少他们的痛苦;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巨大的负担。而且,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有些人认为安乐死被滥用后可以作为杀人的一种方式,但是请记住,安乐死正如前面所说的,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已经患了不治之症身体精神极度痛苦的病人,自主或家属要求医生结束其生命,并且经过医生鉴定,确实无法挽救其生命,而且这种痛苦难以忍受,只有符合这个前提才可以安乐死。从这个角度来看,安乐死是为了结束病人的痛苦而不得已实施的,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这恰恰是符合生命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最后,安乐死也符合生命伦理学的公正原则。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要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如果一个人已经处在无药可救但又痛苦万分到难以忍

受的地步,此时把匮乏的医疗资源更多地用于其他有治疗价值的病人身上,一定程度上来讲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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