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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伤情鉴定“前后不一”

 lilyshuai123 2018-08-06

西江都市报讯 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就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前后出现了三份不同的鉴定意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并首次就刑事再审案件邀请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

被害人伤情鉴定有变化

2015年7月15日凌晨,被害人邱某在岑溪市岑城镇育才路被被告人林某、叶某等人殴打、砍斩。经岑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邱某的躯干、四肢多处创伤,构成轻伤一级。岑溪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

一审判决后,岑溪市公安局又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岑溪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一审判决对被害人的伤情认定为轻伤的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叶某也提出上诉。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递交的被害人邱某的损伤已达重伤的鉴定报告距其受伤时间仅间隔五个月,此时肢体功能尚未完全达到稳定状态,鉴定时机不当,存在重大瑕疵,不予采信,遂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生效后,被害人邱某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申请对其伤情结合其功能受损情况以及失血性休克的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三份鉴定意见如何“抉择”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诉人邱某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17日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邱某的相关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由于本案前后共出现三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因此,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委托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三份鉴定进行了文证审查。该中心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岑溪市公安局的第一份鉴定意见及第二份鉴定意见均不全面,不宜采纳。而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伤者的相关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有医院病历记录及法医临床检查予以印证,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客观,应当予以采纳。

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原审裁定认定被害人邱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错误,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原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林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重新开庭审理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于11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

法庭上,出庭检察员出示了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邱某的住院病历材料,证实原审裁定认定被害人邱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错误。针对案件的焦点主要是鉴定问题,检方申请了本案的鉴定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出席法庭,回答检、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并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作出解释和说明。检方还申请了一名专家辅助人出庭,由专家辅助人运用专业知识,就三份鉴定意见应当如何采信进行专业分析,以供法庭参考。庭审过后,该案待法院择日宣判。

据悉,2012年以来,梧州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136件,向法院提出抗诉2件,均获得改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多件,目前已有6件获得了改判。

(曾城 李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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