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可别乱说“吃了原告吃被告”。李某因为在行政审判法庭上说“法官和律师被收买了”,又拿不出证据。被法院以“故意诽谤法院审判人员被收买”罚款5000元。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的故意诽谤,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罚款5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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