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一男子醉驾电动车被判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事故发生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为18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经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8年7月31日,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的事实及良好的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因饮酒酿成的惨剧不胜枚举,本案中,王某与刘某身心健康虽无大碍,但是由于王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故王某仍面临刑事处罚。因此,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请勿饮酒后驾车。 来源:大河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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