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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与行政许可关系浅析

 tu8tu 2018-08-07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核定诊疗科目,并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1994年至今,原卫生部共设定一级诊疗科目34个,大多数下设有二级诊疗科目。


一、一级诊疗科目的分类


以医疗体系可分为:现代医学、中国传统医学和民族医学;

以疾病部位(器官)可分为: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等;

以诊疗方式可分为: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

以疾病专业可分为:精神科、肿瘤科、结核病科、传染病科等;

以患者群体可分为:妇产科、儿科、小儿外科等;

以疾病救治阶段可分为: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等;

以疾病症状可分为:疼痛科等;


现有诊疗科目是由多种分类方法混合而成的整体。


二、一级诊疗科目的应用


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规定:

(一)“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二)“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


显然文件隐藏着一条逻辑:“只填写一级科目的,可开展全部二级诊疗科目”。


三、如何设立二级诊疗科目


(一)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

1、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2、《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


(二)强制要求。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六条规定:“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将医疗美容科下设为四个跨临床、口腔、中医等不同类别的二级科目,并分别有各自的评审细则,因此注册机关一般在许可时细化到二级科目。


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第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5.《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规定各级各类医院均需参加医院评审,否则“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原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至少保持在上周期三级医院评审时的层次”。


四、诊疗科目的定位思考


(一)具备初步的准入性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对近百年现代医学发展规律的总结,结束了医疗行业盲目发展的历史,标志着医疗卫生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使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学发展,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成为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统一目标。条例规定在医疗机构核定登记事项并核发《执业许可证》时,诊疗科目是登记事项的重要内容之一。


部分强制性规定支持诊疗科目具备准入性质。


(二)不完全等同当前行政许可。表现在:

1.医学传统源远流长,如中医外科病例可上溯到先秦时期,学科概念早已被社会接受,最终大量体现在1994年诊疗科目文件中,而《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才实施。


2.学科之间没有明确界限,且不断产生交叉学科。


3.诊疗科目多种分类方法并存,不适用一刀切的许可准入。如从治病角度,医疗机构只需设置内科、外科两个诊疗科目,理论上可以诊治所有疾病。


4.行政许可法的初衷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严格将诊疗科目作为医院执业范围,则会割裂医学学科,影响医学发展,损害患者健康权益,与行政许可法立法初衷不一致。


(三)主要发挥引导作用。

1.肿瘤、地方病、康复医学等大部分诊疗科目是为了解决现实紧要的医疗问题,或为促进该专科发展专门设立。


2.原卫生部通过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设定不同的诊疗科目,体现不同的功能定位。


如《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规定:


第一条: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第三条: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第九条: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可见该通知目的是促进二、三级医疗机构提升疑难重症救治能力,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承接上级医院转诊,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而不是禁止基层医疗机构救治危重病人。


(四)二级诊疗科目更类似实力与荣誉的标志。

如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规定:

1.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2.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


显然,有能力设置专业组的医院才能设立二级科目,那么二级科目多少是技术实力的象征。


五、将诊疗科目简化为行政许可依据的悖论


(一)可能出现水平倒挂。

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等)普遍仅核定一级诊疗科目(也缺乏设置二级诊疗科目的技术实力),可以接诊该科目下所有疾病,而三级医院只允许接诊核定二级诊疗科目下的疾病,未核定二级诊疗科目的不能接诊,如此一来,基层医疗机构收治范围比三级医院还要广泛,三级医院比一级医院还要受限,明显与双方技术水平不符。


(二)可能禁而不止。

如人体各组织器官均可能发生肿瘤,如某医院没有核定“肿瘤科”,其他内科、外科、妇科等专业能否收治肿瘤患者?从医学规律和群众接受程度上均难以完全禁止。


(三)可能带来更复杂的问题。

如某家二级综合医院,专注外科建设,在原有大外科(只核准了一级诊疗科目)的基础上,打造神经外科、骨科和泌尿外科这三个拳头专业(外科共有8个二级科目),分别成立了专业组。问题如下:

1、该院是否必须细化这三个二级科目?

2、如不细化,是否违规执业?

3、如细化,如何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体现?

4、如细化,尚未成立专业组的5个二级科目能否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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