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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为何召开听证会?需要注意什么要点?

 曾杰律师 2018-08-07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刑事案件再审复查,是否一定会召开听证会?并不一定,目前关于刑事再审申请听证会,全国并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正文: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对申诉请求、材料进行审查,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多数都存在再审听证的实践 , 但是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立法对再审听证作出规定,基本都是各省高院出台相关办法,对申诉、申请再审规定相关的听证程序。

听证是法院审查的一部分

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审查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因此可见,听证是再审审查的方式之一,所谓再审听证,是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进行听证的审查活动。

听证中,法官应该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意见,组织对申请再审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的质证,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哪些案件要举行听证?

并不是所有的申请再审案件都要进行听证,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规范,总体的原则就是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该重点听证。

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工作暂行办法 》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六类案件包括: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初次提出申诉、再审申请的案件;

2.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提出新的证据的案件;

3.上级法院、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

4.上访老户案件;

5.集团诉讼案件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6.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考:

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听证:

(一)以新证据为申请再审依据,经确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实体处理改变的;

(二)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三)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错误的;

(四)原判事实不清,必须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听证的。

哪些人参加听证?

1.独任法官或合议庭

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一般是合议庭组织听证与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相结合的原则。 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不宜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的案件,由复查合议庭组织听证;其他案件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 (另外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等)

2.申诉人和相关当事人(代理人)

在刑事案件中的申请再审听证中,一般要求申诉人本人到场,法官听取申诉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部分地区法院规定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另外,在部分地区的案件中,还会邀请原办案单位人员参加听证会。

3.其他受邀请人员

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政府相关部门、信访部门等人员参加听证会。相关受邀参加听证的人员在听证结束后可以给予法官相关意见,法官在作出是否提起再审的决定。

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 工作暂行办法 》第 26条规定 : “人民法院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听证的 ,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在听证结束后听取有关人 员的意见 , 并在作出决定时予以考虑 ”。

听证的程序:

综合浙江、广东、湖北等地的再审听证规则,听证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书记员查明参加听证会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的纪律;

2.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宣布听证会开始;

3.申诉(申请再审)人宣读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办案机关人员如果也参加了听证,也会发表相关意见;一般而言,有些地区的法院为何区分庭审和听证,会采用“背靠背”方式要求申诉人和办案机关代表发表意见,即要求双方分别单独向法官发表意见,双方不辩论和交叉询问等。

4.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申诉(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和证据阐述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的焦点问题和核心问题进行审查;

5.承办法官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经合议庭或承办人同意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询问对方。必要时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以通知有关证人、鉴定人到会参加听证;

6.听证完毕,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宣布休会。

听证的内容:

对于再审申请明显无理或者原判在证据、事实认定方面无误仅在其他方面存在错误的案件,均无须听证审查,听证是对于证据认定错误、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问题进行重点复查。

因此,对于听证会,申诉人、代理律师应该重点准备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关键影响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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