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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8-08

来源|聚法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考题重现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该如何认定呢?


这道题是2012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将该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案例展示


实际上,该案是审判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法院判决理由指出:“被告人在用绳子猛勒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后,发现被害人没死,又先后多次重复实施杀害行为,已造成了伤害后果,其非完全自动放弃杀人的想法。因此,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杭刑初字第 238 号。]


法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既遂。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上述案例,有人可能会有疑问:“虽然第三次尝试后刀断了,但是甲还可以继续采取其他的方式杀死乙,是不是应该成立犯罪中止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能”/“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应以犯罪分子本人的判断为标准。即使行为人本人的判断是错误的,也应以行为人本人的判断为标准。 


在该案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实际上,就是甲本人判断自己不能继续实施犯罪了。所以,不是出于其自己主动放弃犯罪。


案件分析


如果成立犯罪中止,因犯罪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要予以“嘉奖”,本案中,行为人穷尽了几乎他认为可以采取的手段仍然杀不死被害人,在发现被害人“命大”时停止犯罪的,其将犯罪停下来的动机不具有异常性、自律性。


在这里,刑法规范对被告人的提示没有发挥作用,将费尽功夫都达不到既遂的犯罪停止下来的,如果在刑法上也要予以奖励,会使得他人效仿类似行为,无助于一般预防,所以,对行为人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就是理所当然的。

在这里,刑法规范对被告人的提示没有发挥作用,将费尽功夫都达不到既遂的犯罪停止下来的,如果在刑法上也要予以奖励,会使得他人效仿类似行为,无助于一般预防,所以,对行为人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就是理所当然的。(观点来源: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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