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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事人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10万元顶格罚单

 金华303 2018-08-08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诉讼原则,近日,海宁法院因原告的行为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对其依法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以案释法」当事人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10万元顶格罚单

案情

张某,男,36岁,浙江杭州人。事业有成的他,2016年以200余万元入手了一辆二手豪华跑车。2017年8月25日,他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海宁法院,称2017年6月5日,其友冯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在海宁硖许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4S店估价,该车修理费已超过保险金额。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至今不予定损并拒绝理赔,故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285万余元。

庭审

海宁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发现该车有可能长期用于租赁,而该车购买的保险险种为家庭自用。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赔付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商业险是不予赔付的。今年4月8日,法院对原告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坚持称车子是放在朋友那里的并未用于汽车租赁,自己同该租车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称他们朋友之间有个玩车的圈子,经常相互交换车子开。他平时把车子放在朋友那里,至于朋友是否把他的车拿去租赁自己不清楚。

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当事人既申请司法鉴定又申请评估已经历时近8个月,仅鉴定费、评估费就达15万元左右。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证据材料的不断收集,特别是原告张某因另案涉嫌保险诈骗被温州警方立案后,该豪华跑车长期用于租赁的事实逐步浮出水面。迫于警方的压力,张某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向警方如实供述了整个事实真相。原来,早在2016年2月张某就同该豪车租赁公司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汽车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及保险购买均由该豪车租赁公司负责;租车公司每月支付张某3.6万元租赁费;租车公司因故不能参加保险理赔时,张某为当然的理赔代理人。在这个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张某只是名义上的原告。

得知上述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后,法庭再次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也知纸包不住火,最终承认,车子是自己专门买来用于出租投资的,2016年2月就同该租车公司签了协议,租车公司按月支付租金并负责车子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理赔等,并向法庭提交了与杭州某租车公司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书。同时张某承认第一次接受法院询问时,自己是根据别人的授意故意不作肯定答复的,所以才说“车子放在朋友那里,朋友是否把车子放在租车公司自己不清楚”的。

“由于你故意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企图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对你采取处罚措施。”

7月31日,海宁法院对张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

大司哥提醒

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诉讼应严厉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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