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 文】 抱朴子曰:“曷为而不可哉!昔周用肉刑,积祀七百。汉氏废之, 年代不如。至於改以鞭笞,大多死者。外有轻刑之名,内有杀人之实也。 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则其下唯有徒谪鞭杖,或遇赦令,则身无损;且髡其更生之发,挝其方愈之创,殊不足以惩次死之罪。今除肉刑,则死罪之下无复中刑在其间,而次死罪不得不止於徒谪鞭杖,是轻重不得适也。又犯罪者希而时有耳,至於杀之则恨重,而鞭之则恨轻,犯此者为多。今不用肉刑,是次死之罪,常不见治也。“ 【译 文】 抱朴子说:‘为什么不可以呢!当初周朝使用肉刑,所以相传了七百年。汉代废除肉刑,年代不如周朝。至于改用鞭打,被打死的占大多数,表面上有轻刑的名义,内里却有杀人的实情。至于犯了罪不足构成死刑,那么往下就只有服苦役、流放、鞭打、杖击了。有时遇到赦免的命令,那么身体没有什么损伤;况且剃光可以再生的头发,打出可以很快长好的创伤,实在太不足以惩罚仅次于死刑的罪过。现在取消肉刑,那么在死罪之下不再有恰当的刑罚在这中间,而仅次于死刑的罪,就不得不只限于服役、流放、鞭打、杖击,这样惩治的轻重就不能很合适了。再有,犯罪的人是稀少的,只是不时才有,至于杀死他嫌重,而鞭打又嫌轻,犯这种罪的是多数。如今不用肉刑,这种仅次于应死的罪过,总是得不到应有的惩治。
【原 文】 今若自非谋反大逆,恶於君亲,及军临敌犯军法者,及手杀人者, 以肉刑代其死,则亦足以惩示凶人。而刑者犹任坐役,能有所为,又不绝其生类之道,而终身残毁,百姓见之,莫不寒心,亦足使未犯者肃栗,以彰示将来,乃过於杀人。杀人,非不重也。然辜之三日,行埋弃之,不知者众,不见者多也。若夫肉刑者之为摽戒也多。 【译 文】 现在如果不是谋划反判大逆不道,诽谤国君和双亲,以及用兵打仗面对敌人时犯了军法的人,还有亲手杀人的人,那么以肉刑代替死罪,也足够用以警告凶恶的人了。而受刑的人还可以干些坐着的活,能做些事情,又没夺去其生命,而他终生的残缺不全,百姓们看见,没有不心惊胆颤的,也足以让没犯罪的人肃然战栗,昭示给将来的还要超过死刑。死刑不是刑不重,但是暴尸三天,就要埋掉,不知道的人很多,没看见的人也很多。至于受肉刑的人作为惩戒办法作用就大了。
【原 文】 昔魏世数议此事,诸硕儒达学,洽通殷理者,咸谓宜复肉刑,而意异者驳之,皆不合也。魏武帝亦以为然。直以二陲未宾,远人不能统至理者,卒闻中国刖人肢体,割人耳鼻,便当望风谓为酷虐,故且权停,以须四方之并耳。通人扬子云亦以为肉刑宜复也。但废之来久矣,坐而论道者,未以为急耳。 【译 文】 当初魏代曾经几次讨论这个问题,诸位精通学问的大儒见识广博,深明道理的人,全都认为应当恢复肉刑,而意见不同,驳斥他们的人,全都于理不合。魏武帝曹操也认为是这样。只是因为二处边倕没有宾服,边远的人不能领会深刻的道理,仓促间听说中国这里砍断人的肢体,割掉人的耳朵鼻子,稍有耳闻就认为是残酷暴虐,因此暂时停一下,来等待四方的统一。学问通达的扬雄也认为肉刑应当恢复。只是废除它的时间已经很长了。坐下来空说道理的人,不认为它是急需的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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