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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秒变“销售员”,单位可以任意调换劳动者劳动岗位吗?

 昵称4390489 2018-08-09

当签订劳动合同时

合同中约定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调整工作岗位

是否意味着

公司对员工岗位的调换

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调换劳动者劳动岗位?

【案情】

王某某与某设计公司于2015年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2年,王某某的工作岗位为设计师,还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调整工作岗位。

2017年1月,某设计公司通知王某某,调整其工作岗位,新工作岗位为销售顾问。王某某不同意该工作调动,未到新岗位工作。某设计公司遂以旷工和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某某认为某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对员工岗位的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不合法,双方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01

第一,用人单位主动调整工作岗位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主要是三种: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和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或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某设计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不符合上述情形,不能以王某某拒绝到新岗位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违法。

02

第二,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否则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可能影响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系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在程序上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双方可事后协商,也可通过签订合同时约定或通过公司规章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事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调整工作岗位,该约定应视为王某某将调职权授予单位,用人单位对其具有合理调取权限。

03

第三,用人单位依约调整工作岗位应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所做岗位调整需具有经营上必要性,不应使劳动者尊严或技能受损,否则用人单位系滥用调职权。用人单位如调职违反合理性,则该调职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回到原岗位或协商同意在新岗位上班;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到新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设计师,而单位要求王某某从事销售工作,并非简单的工作地点变动,而是工作领域以及工作性质的变动,使王某某所学专业知识无法发挥,且又需在新的领域重新学习,对王某某的劳动权利影响较大,该工作岗位调动违反合理性,因此王某某可以拒绝该调动,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某设计公司以王某某旷工和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作者:东台法院 吴海燕 姜小健

编辑:梁悦 朱泽中

审核: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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