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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络购物纠纷诉讼如何选择被告及管辖法院

 芳草青山 2018-08-09
[2016-08-11 16:13:23]

作者:沈智雯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在淘宝网、京东、一号店、苏宁易购等众多网络购物平台中,淘宝网因其起步早、平台广等特点成为了我国最大的网购平台。笔者在百度百科以“淘宝网”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淘宝网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随着淘宝网规模的扩大和用户数量的增加,淘宝也从单一的C2C网络集市变成了包括C2C、团购、分销、拍卖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在内的综合性零售商圈。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一。”、“2015年双11,淘宝+天猫成交额再次刷新记录,达到912亿元”等信息。

不可否认,有相当大一部分的群体(特别是年轻群体)拥有淘宝网购物经验;同时,相当一部分群体也有对不满意的产品退货退款的经验。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商品的特殊性、淘宝商家不配合等)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即买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者淘宝平台解决纠纷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可能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但随之而来的便是被告的选择、诉讼法院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笔者拟在网购经历与法院裁判文书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淘宝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一、淘宝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被告的选择

一般而言,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在淘宝网购物与淘宝商家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进一步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消费者自然有权以淘宝商家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消费者很可能在这一步骤就遇到无法明确被告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应当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法人名称、法人住所等。然而,因淘宝商家在淘宝平台以“xxxx店”的形式与消费者发生交易,且淘宝商家的阿里旺旺名称也与其实名注册信息无关,因此消费者无从得知淘宝网店的实际运营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至于淘宝商家的信息更是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关于淘宝商家的运营主体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淘宝商家的阿里旺旺或者淘宝网平台客服直接询问询问。

至于淘宝平台的运营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在前述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将淘宝平台的运营商单独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与淘宝商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故,鉴于淘宝平台运营商具有经济能力强、主体信息明确等特点,一般建议消费者起诉时将淘宝平台运营商作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以期获得预期的赔偿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当消费者从淘宝商家购买的产品或食品(统称“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消费者有权选择以合同违约或者产品侵权提起诉讼。若消费者选择以产品侵权提起诉讼的,还可将产品的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

二、淘宝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

诉讼法院的选择,即诉讼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级别管辖)以及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地域管辖),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级别管辖由《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辖,可进一步细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其中,专属管辖亦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纠纷案件;在法律没有规定专属管辖、也无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笔者将对以合同违约或侵权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选择分而论之。

(一)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以被告的确定为前提,具体而言:

1.以淘宝商家为单独被告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被告住所地”,若淘宝商家为自然人的则为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若淘宝商家为法人的则为其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消费者在确定以淘宝商家为单独被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已经获知淘宝商家的具体住所地信息,消费者当然可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合同履行地”,就淘宝平台的买卖交易而言,首先需要核实消费者与淘宝商家之间是否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有约定则遵从该约定;若无约定的,且从条文解释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具体的合同履行地。实践中,有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淘宝网络购物的合同履行地需由商品的配送方式来确定:若是卖家包邮的,则商品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若由买家承担邮费的,则淘宝商家将商品交付给承运人(一般为快递公司)时即完成交付义务,淘宝商家货交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消费者选择自提的,则自提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015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就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在消费者与淘宝商家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选择向买受人所在地/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在消费者以淘宝商家为单独被告时,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买受人所在地/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因消费者与淘宝商家往往不在同一城市,为节约诉讼成本,一般建议消费者向合同履行地(买受人所在地/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以淘宝平台运营商为单独被告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选择

(1)管辖法院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单独以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为被告提起诉讼。

关于以淘宝平台运营商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可选择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淘宝平台运营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所在地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至合同履行地(即买受人所在地/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淘宝平台运营商提起诉讼自无疑异;但考虑到时间成本、诉讼成本等原因消费者更多会选择在合同履行地(买受人所在地/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相应的问题也应此而生。

(2)淘宝网平台可能提起的管辖权异议

从笔者参阅的裁判案例来看,淘宝平台运营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均会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两项事由:(1)以淘宝平台运营商单独提起诉讼的案件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不应以“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2)消费者与淘宝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协议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

对于淘宝平台运营商的第一项事由,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较为一致,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故案件应定性为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对于淘宝平台运营商的第二项事由,则出现了各地法院认识不一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相信大部分消费者对淘宝平台运营商提出的“协议管辖”感到困惑,且会有“从来没有与淘宝平台签订过任何协议”的质疑。笔者起初也深感疑惑,后经重新在淘宝平台注册用户才获知两份协议的存在,截图如下:

由笔者的操作过程可知,消费者在注册淘宝会员的时候必须点击同意两份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而恰恰两份协议管辖条款明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款即为淘宝平台主张管辖异议的重要依据。

对于两份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大多数消费者会感到“冤”,因为很少有人会在注册账号时点击所附协议、几乎没有人会关注协议中管辖条款,对于淘宝平台的管辖异议也会感到“猝不及防”。

(3)各地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思路

支持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思路

关于两份协议特别是《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能否有效,各地法院认定不一。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淘宝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级法院”、“裁定书”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北京、河南、湖北、浙江等地的法院认为淘宝平台运营商提出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案件应当移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主要为:

第一,虽然《淘宝服务协议》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但涉案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确,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淘宝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注册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淘宝服务协议》等内容,应当视为对涉案《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的认可,该协议对消费者及淘宝网络具有约束力;

第二,消费者在注册淘宝用户时同意该协议管辖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注册淘宝账号后拒绝接受更新的《淘宝服务协议》或者明确表示拒绝协议管辖;

第三,虽然《淘宝服务协议》的版本在消费者注册后有修订,但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在淘宝网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消费者登录淘宝网并继续使用“服务”,应视为其接受了经过修订的协议。

不支持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思路

另一方面,安徽、广东、吉林、江苏等地的法院则认为“协议管辖”条款因系淘宝平台运营商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而无效,不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为:

第一,淘宝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消费者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第二,虽然消费者与淘宝平台运营商之间在《淘宝服务协议》中有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但该《淘宝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淘宝平台运营商无证据证实已采取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或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能让消费者充分理解该选择管辖的条款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该条款应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三,该管辖协议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选择管辖地的权利,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如依该管辖协议,消费者将不能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只能到淘宝平台运营商所在地起诉,使在网络经营者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需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难以正常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地三十一条的规定,《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4)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之所以会受理消费者以淘宝平台运营商为单独被告提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正是因为淘宝平台不能提供淘宝商家的具体信息以致消费者无法以淘宝商家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淘宝平台明知淘宝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简言之淘宝平台并不是仅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无辜者”。在此情况下,若仅因消费者在淘宝用户注册时“不得不”点击“同意协议”按钮,而认为《淘宝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进而向淘宝平台运营商所在地法院移送案件,很大程度上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使原本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蒙受更大的损失,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该协议条款无效更为妥当,而这也是近期大多数法院的认定核心思路。

3.以淘宝商家与淘宝平台运营商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就淘宝商家与淘宝平台运营商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关于被告住所地和淘宝平台运营商主张的协议管辖前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若淘宝平台运营商主张与消费者之间的协议管辖,有法院认为该协议系消费者与淘宝平台之间签订,即使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案件中有三方当事人两个被告,且两被告住所地分属不同区域,不在同一法院管辖,约定管辖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择纠纷管辖法院须符合唯一性、确定性的条件,故该本案无法适用该约定管辖。

(二)以“产品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所谓产品侵权,即消费者从淘宝商家购买的商品/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如消费者、淘宝商家、淘宝平台、产品生产者等)之间同时产生了违约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作为受损害方的消费者有权选择侵权或者合同之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若消费者选择通过侵权案由提起诉讼,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作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有权向对其有利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明确的是,在侵权案件中,淘宝平台运营商主张的“协议管辖”亦是无从适用。

三、笔者观点

综上全文,消费者在淘宝网络购物发生纠纷时有权以淘宝商家或淘宝平台运营商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出现产品缺陷时,消费者亦可选择以淘宝商家、产品生产者或淘宝平台运营商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即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案由、被告、管辖法院等方面享有自主选择权,具体而言:

在被告选择方面:因淘宝平台运营商在经济能力、企业信用、社会责任等方面普遍强于淘宝商家,故笔者建议在发生纠纷时以淘宝平台运营商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在案由和管辖法院的选择方面:一般情况下,在消费者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之间,消费者往往会向选择相对便利消费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的客观存在,笔者建议在法院普遍支持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地区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以排除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在法院普遍认为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地区,消费者仍可根据其已有证据、损害事实、赔偿要求等因素决定起诉案由。

值得注意的是,因合同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时效等方面均有所差异,故消费者应当综合权衡后选择更为有利的案由提起诉讼,以更好、更全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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