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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发商与业主确认合同无效案持续发酵 龙湖地产卷入风波

 徐xzy 2018-08-10

案件发生要从两年前说起

近些天,西安房地产开发商闻天公司因“如意算盘”打得太响而被广泛关注。故事要从两年前说起。2016年,部分购房者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闻天公司所开发的紫杉庄园的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但是两年之后,开发商竟然以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者认为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现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原告收取被告的购房款,应当予以退还。

因原告未按约定及时取得“五证”,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其权利。

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购买款。

就判决书载明的内容,虽然披露的简单,但中规中矩,依据也明确。

之所以案件发酵,或许是原告的身份及诉请内容,突破了惯常思维,尤其是房价突飞猛进的背景下,且该案中并涉及赔偿后续事宜,直观上似乎开发商“占尽便宜”。

开发商恶意自诉会引发什么恶果

什么叫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这个案子算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子会引发连锁反应吗?它开了一个怎样危险的先例?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法律对这种恶意诉讼真的无能为力了吗?法律是为了鼓励恶行鼓励犯罪吗?12名业主的反诉会成功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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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不同法院的不同判决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郴民一终字第189号,该案的背景较为复杂,同样涉及房屋上涨,交涉未果,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

但法院认为,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主张《认购书》应属无效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

《认购书》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对今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预先约定,且开*公司在与罗*签订《认购书》之时并未实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预约性质的合同更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

理由:《认购书》虽然约定了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完工日期,开元公司也按照约定收受了罗*交纳的部分购房款50,000元,但该《认购书》没有约定商品房的销售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况且《认购书》第八条也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即《认购书》签订后,开*公司与罗*还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该《认购书》属于商品房预约性质的合同,不是商品房预售性质的合同,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则不能进行商品房的预约,且该《认购书》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上诉人开元公司主张该《认购书》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西安龙湖地产卷入风波

业主们质疑,闻天科技“自诉”事件似乎与不久前的一桩企业兼并有关。

2017年12月26日,知名品牌开发商龙湖地产收购了闻天科技的60%股权。

至此,这家曾经由陕西宝宸置业有限公司全资持有的本土房企,控股权移至西安龙湖地产。

工商资料显示,目前闻天科技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均为邓仕祥。同时,邓仕祥也是西安龙湖地产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变更仪式后不久,李女士等购房人发现,他们购买的“紫杉庄园”,已悄然变身为“龙湖·双珑原著”。

今年5月22日,西安市长安区房管局组织开发商和业主见面协商沟通。

业主们提供的资料显示,在这次协商中,龙湖西安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闻天科技承诺清退业主,龙湖才出巨资收购,龙湖会正视问题。并且,相关负责人在协商沟通时还表示,欢迎在座各位以现价购买该项目,成为龙湖业主。

“现在该项目单价已经达到24000元左右,相当于有近3倍的差价。”包括李女士在内的业主们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

她们认为,无论西安龙湖地产与闻天科技是否合作,都不应该以购房人的利益作为交换,龙湖地产对闻天科技的收购案,可能是开发商违约的重要原因。

来源:老金聊天室、粉巷财经、团结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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