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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为公司节税百万,竟然仅仅靠的是这两个字!

 芳华1978 2018-08-10

100万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这家公司购买了一栋价值1100万元的不动产专门作为员工餐厅食堂,取得了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看着这份发票上的进项税额100万元,竟然犯了愁!明明是专用发票,却没法抵扣,因为税务政策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100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

会计突然想到了两个字:

混用!

对,税法上仅仅是说专用于集体福利等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并没有说混用的也不让抵扣。

反正食堂的二楼和三楼闲置,公司正好把二楼用作会议室开会用,把三楼当做仓库用于储存日常物资。

这样,100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

100万元的增值税需分期抵扣

提醒一下:

不动产的增值税抵扣不得一次性抵扣完毕,需要分期抵扣。

购买不动产认证当月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第13个月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万元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政策参考二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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