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这家公司购买了一栋价值1100万元的不动产专门作为员工餐厅食堂,取得了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看着这份发票上的进项税额100万元,竟然犯了愁!明明是专用发票,却没法抵扣,因为税务政策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100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 会计突然想到了两个字: 混用! 对,税法上仅仅是说专用于集体福利等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并没有说混用的也不让抵扣。 反正食堂的二楼和三楼闲置,公司正好把二楼用作会议室开会用,把三楼当做仓库用于储存日常物资。 这样,100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 100万元的增值税需分期抵扣 提醒一下: 不动产的增值税抵扣不得一次性抵扣完毕,需要分期抵扣。 购买不动产认证当月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第13个月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万元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政策参考二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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