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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完善法律条文推动无证据强奸案性侵案的审理

 草木青青33 2018-08-11

最近些年,关于女性遭遇“性侵”,举报之后因缺乏有效证据难以胜诉的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在于“被性侵方”取证、保留证据的艰辛,导致大多数性侵事件不了了之。
​      所谓性侵,一般包括强奸、以性交的方式潜规则异性、诱骗或恐吓他人以便与之发生性关系,等等。

如何解决缺乏证据的“性侵案”?依我看我们必须在转变思路、修订法律条文、维护社会“公德”的思想指导下,去处理社会上的性侵案。

 缺乏有效证据虽然可能出现冤假错案,但是有利于社会公德的坚守的一些法律条文也是值得推广的。

为此,基于“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弱者的原则”,我认为,法律应该做出一些辅助性规定,以便于对性侵案的审理。

 一、明确强者的概念。所谓的强者,就是双方当事人之中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体力更健壮、社会地位更高、职务更高、收入更高等。

二、法律应该规定:针对一对男女,如果强者有能力阻止与弱者单独在一起但是却未阻止,却遭遇指控自己对对方实施了性侵,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弱者对强者的指控成立,即判定强者的犯罪事实成立。除非是在强者可以提供指控方所描述的时间段自己并未和弱者单独在一起的证明。

【说明】从社会现实来看,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弱者也许是出于某种目的,对强者实施“诬告陷害”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的,由此,此法律条文之规定,变相地是在告诉强者:要提高警惕,以防遭遇诬告陷害,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之中,应尽可能的避免与异性弱者的单独相处。

三、法律应该规定:遭遇被指控性侵他人的强者,应该提供指控方(弱者)所指控的时间段之内自己没有与指控方(即弱者)单独在一起的证据,以便为自己辩护。

【说明】由强者提供没有和弱者单独在一起的证明,其取证过程要相对简单。

  四、法律应该规定:被性侵者在拥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之下,必须在五日之内到派出所、或公安局或法院举报,超越5天未举报的案例法院不予受理。

【说明】①为了防止对强者诬告陷害之事件的发生,“5日之内举报”有利于被指控方取证。②举报地点放宽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或法院,以利于被性侵者5日之内可以实现顺利举报。

四、法律应该规定“在一对男女单独在一起的情况之下,性侵未遂的事件不予受理”。

【说明】此条规定可以防止弱者借对他人的诬告、败坏他人名声的事件的发生。

五、法律应该规定:法律不承认婚前、婚外等性行为的“自愿性”说词,即除婚内性行为之外,任何形式的婚外男女性行为一旦遭遇指控,即被视作性侵。

【说明】为了防止一些人以 “对方是自愿”为由来进行狡辩,妨碍案件的审理,规定此“条文”很有必要。另外此规定可以净化社会环境,有利于阻止社会之中“婚外乱性”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人们对“性道德”的坚守。

总之,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是最公平最正义的,但是面对“一对一”难以取证的案例,我们应该考虑如何最有利于全社会对道德底线的坚守、如何有利于对社会公德的维护、如何有利于对社会良知的的维护、如何有利于杜绝诬告陷害的思路上来。

声明:本人非法律界人士,如果上文中的一些用语不妥,请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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