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不力”

 3gzylon 2018-08-11
2018-08-11 08: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08-11 08:51:37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责任编辑:刘丹

  作者:楚仑

  有效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出现的概率,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更为有利的舆论环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剧《执行利剑》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为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营造良好氛围。

  从之前热播的《阳光下的法庭》到此次为执行工作“量身制作”的《执行利剑》,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担当起这项历史重任,不断创新宣传工作方法,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通过现实性与艺术性的有机结合,创作了一系列有深度、接地气、近民心的影视剧作品,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产生了极好的执行宣传效果。放眼全国法院,一部部优秀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片、微视频、微电影等执行主题作品不断涌现,为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应予以点赞。

  当下,全国各级各地法院无不认识到执行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他们勇于探索创新,善于想办法、换思路、出奇招,执行宣传的形式愈发多样、新颖,值得充分肯定。但与此同时,在执行宣传的内容和重点上,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具体而言,对执行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特色举措和先进经验等宣传得比较充分,而对“执行不能”的相关宣传还有待加强。在如今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阶段,要取得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促进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共同推进执行攻坚,就必须要补齐“执行不能”宣传短板,这一步尤为重要。

  前不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执行不能≠执行不力”为主题,召开“执行不能”案件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执行不能”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成因,并公布7起典型案例。对于加强“执行不能”的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无疑是一种好的形式,而且该发布会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发布的内容既丰富,也有针对性,可谓“正中要害”。

  笔者以为,首先要将精力放在科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执行难”以及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上面,这是宣传的重点。具体来讲,人民法院执行攻坚的目标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既为“难”,即意味着通过努力尚可克服。然而,“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些案件是人民法院无论如何都无法执行到位的,基于此,即使人民法院未能执行兑现,亦不应有所苛责。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加大宣传让公众明白“执行不能”的表现、成因及其救济措施,树立“执行不能≠执行不力”的认知和理念,以减少误解,增加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并学会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从而在今后生活中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出现的概率,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更为有利的舆论环境。(楚仑)

[责任编辑:刘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