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善读斋 2018-08-11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梧政发〔20129

───────────────────────────

 

 

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鼓冲及毗邻地段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秀区政府、市东泰国资经营公司、石鼓冲及毗邻地段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拆除搬迁避让房屋所有人:

       《石鼓冲及毗邻地段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石鼓冲及毗邻地段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

房屋拆除搬迁避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有效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石鼓冲及毗邻地段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下称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拆除搬迁避让补偿安置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综合整治工程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出具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的《梧州市石鼓冲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20115月)。

       (三)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我市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72020年)的批复》(梧政函〔200714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梧州市石鼓冲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梧发改投资〔2011240号)。

       二、综合整治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二)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三)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拆除搬迁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社会监督原则。

       三、综合整治工程的范围

       综合整治工程范围以批复文件和规划红线图为准,列入综合整治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须拆除搬迁避让的房屋,详见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公告的规划红线图及具体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

       四、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单位和被拆除搬迁避让人

       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单位为万秀区政府;房屋拆除搬迁避让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补偿款项的支付单位由万秀区政府委托其设立的市万秀嘉达城市建设公司(国有独资)负责;列入综合整治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搬迁避让房屋所有人(也称为被拆除搬迁避让人)为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五、综合整治工程被拆除房屋面积、土地用途的确认

       (一)被拆除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或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被拆除房屋及土地用途以产权登记或规划、国土、房产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六、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被拆除房屋、地上建筑物和土地的评估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选择: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中选择。

       (二)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根据被拆除房屋分类的不同而选用相应的评估标准,同一分类房屋的评估计算方法和标准必须一致。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价值。

       (三)被拆除房屋价值的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区位、使用年限、楼层、装修(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土地使用功能等因素评定。被拆除房屋装修(饰)价值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详见本方案第八条第(五)点。

       (四)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已灭失(倒塌)房屋价值的评定:被拆除搬迁避让人已灭失(倒塌)房屋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确认土地使用面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测绘机构实地测绘,并经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核实确认土地使用权和使用面积,后由土地或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土地价值后进行补偿,灭失(倒塌)的房屋价值不予补偿;近年地质灾害应急整治工程已作补偿的灭失(倒塌)房屋,其房屋和土地价值均不予补偿。

       (五)被拆除房屋当事人未取得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批准将原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途,截止搬迁避让公告发布之日仍在经营,且持续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确认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经营补助,有关补助标准由工程指挥部另行制定。

       七、综合整治工程的补偿方式

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或房屋产权异地调换方式,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房屋产权异地调换方式为辅。

       八、综合整治工程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补助)

       (一)对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经行政处理或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视为已进行产权登记,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助金额。

       (二)在房屋所有产权证附注栏中登记载明不予确认产权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

       (三)对无证建设的房屋(不含经过行政处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助:

       12004313(即我市正式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房屋地质灾害搬迁拆除避让公告发布之日)前建设的无证房屋,其建筑面积经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核实确认,且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积极有效配合搬迁工作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总值扣减1.8%的办证费用后给予补助。

       22004313后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不给予补偿(补助)。

       (四)附属物及构筑物的补助。

       1.砖混(钢)结构按268/平方米补助。

       2.砖木结构按161/平方米补助。

       3.木结构按128/平方米补助。

       4.围墙按21/平方米补助。

       5.泥墙瓦面屋按107/平方米补助。

       6.泥墙草面屋按86/平方米补助。

       7.室外厕所按107/平方米补助。

       8.门楼按107/平方米补助。

       9.毛石挡土墙按128/立方米补助。

       10.其他附属物按54/平方米补助。

       (五)装修(装饰)补偿。

       1.被拆除房屋已作装修(装饰)的,除可移动部件、材料外,应对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装饰)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评估价× (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前述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指:(1)居住类房屋10年,办公类房屋7年;(2)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2.房屋装修(装饰)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的20%

       (六)迁移费的补偿。

       1.固定电话移装费按160/台补偿。

       2.有线电视迁移费按182/户补偿。

       3.空调移装费:窗式空调按62/台,分体空调按123/台,柜式空调、空气能热水器按184/台补偿。

       4ADSL宽带网迁移费按120/户补偿,光纤宽带网迁移费按460/户补偿。

       5.独立电表按306/只补偿。

       6.独立水表按306/只补偿。

       7.太阳能热水器按612/台补偿。

       8.机械设备或设施迁移的补偿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

       (七)过渡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被拆除搬迁避让人自行过渡。选择政府安置房源(包括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承租廉租房、公租房),确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实施单位提供临时过渡房,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期限按协议约定。

       (八)其它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

       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

       2.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单位在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公告发布后,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80日内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支付3个月。

       九、综合整治工程的安置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的方式,安置房源由政府提供,具体房源分布、位置和价格以政府公布为准。

       (二)按本条款第(一)项实行房屋产权异地调换的,实施单位与被搬迁避让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政府可以优先提供廉租房安置,解决其住房困难。申请廉租住房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应按照《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四)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所获得的房屋补偿款(补助、奖励)不足以购买安置房,也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政府采取提供直管公房、临时过渡房等多种形式安置。

       (五)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地址、户型、面积、售房价格、租金等另行公布。

       (六)出租(借)房屋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负责解决其合法承租人的安置,以及落实、督促承租人的搬迁工作。

       十、综合整治工程的奖励措施

       (一)在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公告发布后,由实施单位按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时间先后给予以下签约奖励:

       1.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40日内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给予奖励。

       2.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第41日至第60 日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给予奖励。

       3.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第61日至第80日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给予奖励。

       4.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80日后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不予奖励。

       (二)在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公告发布后,由实施单位按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时间先后给予以下搬迁奖励:

       1.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40日内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第41日至第60日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在地质灾害搬迁拆除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第61日至第80日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80日后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不予奖励。

       (三)在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公告发布后,实施单位对在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送达之日起40日内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的单位,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40日后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一、综合整治工程的其他规定

       (一)列入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邮政、有线电视、宽带网、招牌广告等设施,如需移改的,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自行迁移。

       (二)已合法办理按揭、抵押的房屋,按拆除补偿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按揭、抵押双方自行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按揭、抵押双方对债权债务存在争议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待争议解决后依法处理。

       (三)对设有抵押贷款的房屋,若出现有房屋债权、债务纠纷,实施单位应依法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被搬迁避让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四)被拆除搬迁避让人收到地质灾害拆除搬迁避让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并按要求完成搬迁。出租的房屋应同时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无法解除租赁关系,实施单位依法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后处理租赁关系。

       (五)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地质灾害整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单位依《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拆除。房屋拆除前,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款提存。

       (六)被拆除搬迁避让居民迁出原管辖城区后的小学生入(转)学,在搬迁避让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城区按原招生办法入(转)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相对就近学校入学。凡市教育行政部门安置分流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费。

       (七)市政府成立安置服务协调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各类安置房源,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被拆除搬迁避让居民的房屋产权、银行按揭、子女入学、户口迁移手续,以及水表、电表、燃气管道、有线电视、有线电话等设施迁移手续。公安、民政、教育、广电、金融、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要及时提供服务,各种收费能减免的则减免,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收取。

       (八)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搬迁到固定居所地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户籍迁移,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九)被拆除搬迁避让人在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按规定时限拆除搬迁避让的,实施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强制拆除搬迁避让。

       (十)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遇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处理办法,并报市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十一)拆除搬迁避让期限和签订协议期限以市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公告为准。

       十二、本方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