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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的故事:私有产权的捍卫者--丹尼尔·韦伯斯特(1)

 金色年华554 2018-08-12

私有产权的捍卫者:丹尼尔·韦伯斯特 (Daniel Webster)

“自由和联邦,从现在到永远,不可分离”。

—丹尼尔·韦伯斯特

一九七八年以来,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国人对美国的了解越来越多了。国人对教育有着极为重视的传统,他们中有很多对美国的大学了如指掌。八所长青藤私立大学很多人能倒背如流,其中的七所是颇具规模的综合大学,一所是小型文理学院,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州的达特矛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

国人中可能很少有人知道,该校是只有六千多名学生的小小的文理学院;可能更不知道这所小小的文理学院在美国人心中的地位高不可攀。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在美国建国之初,该校出了一名叫丹尼尔·韦伯斯特的毕业生为了母校能不受政府干扰其独立性,打赢过一场对美国历史有着深远影响的官司“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v.Woodward)。

尽管美国宪法第一条十款规定任何一个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是这场官司的胜诉让宪法的这一条款成了法治。为美国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资本主义的金科玉律。同时确认了规范私有财产的契约的权威。并且把政府更替、社会变动、阶级冲突对契约的有效性的影响减到了最小。

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维护了契约的神圣原则,为美国私立大学及私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场官司的辩护人,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辩护律师、最杰出的五位参议员之一、担任过两届国务卿的达特矛斯学院一八零一年毕业生丹尼尔·韦伯斯特究竟是怎样一个人呢?

韦伯斯特的曾祖从英格兰移民到新罕布什尔。一七八二年一月十八日,丹尼尔·韦伯斯特出生于新罕布什尔州的索尔兹伯里(Salisbury)。作为九个孩子中的一个,他从小体弱多病,父母没让他和兄弟姐妹们一起干农活。

进入达特矛斯学院之前,韦伯斯特在费立普·艾克斯预备学校(Phillips Exeter Academy)学习。一七九七年韦伯斯特进入达特茅斯学院,毕业后师从托马斯·汤普森(Thomas Thompson)研修法律。一八零五年通过律师执照考试后,韦伯斯特回到新罕布什尔的波士卡温(Boscawen)贫困撩倒的父亲身边,执律师业。

这一时期的韦伯斯特对政治越来越感兴趣。在联邦党人的父亲和达特矛斯学院联邦党人教授的影响下,韦伯斯特和大多数新英格兰(New England)人一样,支持联邦党人。聪明的天资加上后天的勤奋,韦伯斯特最终成了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辩护律师,仅在联邦最高法院就出庭辩护过一百六十八个案子。其中有几个著名的案件,为联邦政府的权威奠定了一系列极为重要的宪法惯例。

一八一二年,年仅三十岁的韦伯斯特以联邦党人的身份当选为联邦众议员。

一八二八年当选为联邦参议员。

一八四一年和一八五零年,韦伯斯特担任过两届美国国务卿。作为国务卿,韦伯斯特是韦伯斯特—阿斯泊顿条约(Webster-Ashburton Treaty)的主要谈判者,该条约划定了美国和加拿大的东部边界。

一八三六年,韦伯斯特作为辉格党侯选人第一次竞选美国总统,最后被战争英雄泰勒(John Tayley)击败。韦伯斯特一共竞选过三次总统,每次都没成功。作为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演说家,他用滔滔雄辩为国效力。

从一八一二年到一八五二年去世,在四十年的职业生涯中,无论是在法庭还是在国会,韦伯斯特一生都为在维护美国联邦的统一、完整、和权威而奔走。

韦伯斯特一生有过两次婚姻,第一位夫人歌丽思·福立契(Grace Fletcher)与韦伯斯特于一八零一年结婚,他们一共有四个孩子。婚后,韦伯斯特来到了波士顿。儿子的死大大地损害了歌丽思的健康,她于一八二八年一月去逝。第二年底,韦伯斯特与卡罗林娜·雷罗伊(Caroline LeRoy)结婚。

韦伯斯特仪表堂堂,形象俊美,法庭上他总是威风凛凛,是传说中最高法院庭辩律师中最帅的,也是参议院中有名的美男子。在私人生活中,韦伯斯特是一个嗜酒如命,见钱眼开的人;他钻法律空子搞权钱交易。

十九世纪的美国公众人物中,很少有人像韦伯斯特那样靠自己的能力赚那么多钱。韦伯斯特挥金如土,入不敷出,终身债务缠身,至死都没还清。哲学家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说过“韦伯斯特的生活三原则是:绝不偿还任何能逃过的债务;不做任何可以拖到明天的事情;不做任何能找别人替自己做的事情。”不过,这些原则只对外人,在家人和朋友面前,他没有架子、以诚相待、易于相处。

达特茅斯学院成立于一七六九年,拥有乔治三世(George III)的特许状。根据这一特许状,学院建立了信托基金和董事会,董事会有权补充董事缺额任命院长。

一七七九年,首任院长艾利沙·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去世,其子约翰·惠洛克(John Wheelock)接任。惠洛克是革命功臣,独立战争中功勋卓著,以中校衔退役。但惠洛克在管理学校上是个外行,学院董事会对他颇有微辞,为此他散发匿名小册子,攻击董事会滥用公款、干涉教学。

一八一五年,董事会查出了惠洛克是匿名小册子的作者,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开除了他。惠洛克把董事会告到了州议会,他认为董事会“毁约”,要求州议会采取措施,为他恢复职务。惠洛克是让政府出面干预学校事务,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

惠洛克是民主共和党人,校董们是联邦党人,当时新罕布什尔州的大部份议员和州长都是民主共和党人。州议会根据惠洛克的证词,于一八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通过一项改变达特茅斯学院性质的法律:修改原来的特许状,把它变为公立学校,由州长和州政府选派的监事会管理。这样作的理由是州政府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来管理大学。

达特茅斯学院的董事会致函州长,表示不能接受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强调文教机构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特权和财产”。董事会的抗命惹怒了州政府。

一八一六年底,州议会对抗命的董事会成员和教授每人罚款五百美元,这在当时可不是个小数目。面对政府的压力,掌管学院财务的秘书威廉·伍德沃德(William Woodward)带着学院大印、账本和文件,去了新的公立大学。

因为伍德沃德拒绝归还这些东西,学院董事会向州法院告伍德沃德非法侵占学院财物,要求归还大印和账本。同时控告州议会擅订法律,随意剥夺他们的财产,撕毁契约,损害了他们的契约权利,要求法院宣布州议会的法律无效。但州的各级法院均在州政府一边,判原告败诉,其理由是学院不是私人财产,是公共机构。尽管学院是由董事会出资创办的,但董事会不能为私人利益而把学院看作是私人财产。

学院具有公共性质,独立后的州政府继承了英王殖民地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州议会有权修改特许状,把学院改为公立大学。案子涉及州议会是否有权改变它所继承的政府给法人的特许状的问题。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契约权是一种重要的产权,它涉及的是私有制的核心问题。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是韦伯斯特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的第十个案子,也是他经手的最重要案子。尽管韦伯斯特在法律界已崭露头角,但没人觉得他能赢,他自己信心也不大。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中五位是民主共和党人,只有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和大法官华盛顿是联邦党人。

韦伯斯特接这个案子,有两个原因:此案涉及团体法人契约权利这一重要问题,更重要的是达特茅斯学院是他的母校,他必须尽力而为。为此,他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精心准备了辩护词。

一八一八年三月十日开庭的那天,韦伯斯特从学院特许状的由来,讲到英美两国普通法中对特许权和契约的保护。这是一篇不朽的庭辩名篇:“达特茅斯学院系私人之业,有半个世纪之久。特许状由英王乔治三世核发,承认该学院为法人。对董事会来说,此状实为契约。当初,校董事会是以创办一所学校为由向英王申请特许状的。获准后,校董事会以私人资产和私人名义开办了这所学校。新罕布什尔法院认为该校从事公益因此属于公众之论系标新立异,不是理由。试问谁会指派立法机构替他管理自己的事业呢?此前,有谁听说过学校、医院或救济院接受的捐赠是对州政府的捐赠呢?这足以证明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对达特茅斯学院的处理构成了侵占行为。……美国宪法第一条十款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法律破坏契约义务。如果宪法不是一纸空文的话,那么,它在这一问题上必然会约束立法机关。即使根据新罕布什尔州法的规定,州政府也无权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对人民作判决并没收其财产。此外,法人的权利应与个人无异,法人的印信、文件和账本是其财产,扣压这些东西是侵占其财产。本案非同寻常,它不仅涉及达特茅斯学院,而且将影响到全美国的文教机构。……把文教机构置于党争和变化不定的政见之下非常危险。如果此类特许权可以随时被剥夺走或损害,那么财产也可以被剥夺并改变其用途。……这样的话,高尚的灵魂会离开学校远去,学校会成为政治角逐的舞台。”说到这里韦伯斯特停了下来,含着眼泪地请求:“达特茅斯学院是个微不足道的小学校,它的命运在诸公手中。法官先生,你们可以毁掉它,但请记住,它牵着很多人的心。我见到母校四面楚歌,就象见到凯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并不是母校的骄傲,但我好象听见母校在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韦伯斯特的慷慨陈词令人为之动容,不轻易动感情的马歇尔也热泪盈眶。马歇尔宣布延期判决。

韦伯斯特在最高法院上为达特茅斯学院辩护

新罕布什尔州政府没想到韦伯斯特的辩护如此有力,他们请来了曾任美国检查总长的名律师威廉·平克尼(William Pinckney)来辩护。研究了一个星期后,平克尼认为有把握翻案。

一八一九年二月二日,第二次庭审。马歇尔拒绝了平克尼重新听证的要求,宣告达特茅斯学院胜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五票赞成、一票反对、一票弃权,达特茅斯学院获胜。马歇尔的判词中把案件分成两部分:一、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是不是联邦宪法要保护的契约?如果是的话,二、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

此前,马歇尔曾在另一个案子中宣布“个人财产是不可被任何法律剥夺的既定权利”,此案中,马歇尔把这一条款进一步延伸到了法人团体。

马歇尔给法人下了经典定义:“法人是一个人为的、不可分割的、无形的、只能存在于法律的思考中的概念。作为纯法律的创造物,法人拥有它根据最初的特许状所给予的特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其存在之日起附带而来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它的永久性,还有它的个体性。被多个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看作是同一的,一个个人行为。这些特权使一个社团能够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财产。……”

通过马歇尔的解释,宪法中的“财产权”包含了法人的权利。同时,马歇尔还说契约条款就是为“限制立法部门对财产权的违反”而立的,从而确立了一条对未来产生巨大影响的宪法解释:任何产权,不论是个人的还是法人的,不管来自契约还是市场,都在宪法保护之下。

该案的影响在于,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从此得到了像自然人一样的宪法保护及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的权力。法人权利从此免于各级政府的干涉,马歇尔从宪法上限制了州权,私人经济体和社会活动从此不受各州的干预。使得私有企业和民间组织有了蓬勃的发展的空间,为十九世纪美国的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成功,使韦伯斯特成了律师界的领袖。他对宪法的精准分析和雄辩论证显示了律师的巨大作用。他震撼人心的辩辞说明了: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创造物。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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