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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经营场所只接受电子支付拒收现金,专家:系违法行为

 万宝全书 2018-08-13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报业集团联合出品。聚焦法治热点,关注法治人群,传播法治精神。

编辑 排版丨严宇静

责编丨陆慧

不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都习惯了不使用现金,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调查发现,拒收人民币的现象确实存在。

消费者随时可能遭遇拒收现金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使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对于消费者来说,随时随地都可能遇到拒收现金的情形。

会计从业人员徐玉之前在某大型品牌服饰连锁店铺买衣服结算时,收银员拒收现金,由于她想把零钱花掉,坚持要用现金支付。

“收银员没办法只能接受,然而换了两个收银台也没有找到现金。”徐玉说,她亲眼看到收银台抽屉里连一毛钱现金都没有。

“当时真的很震惊。后来没办法,我掏了4个硬币凑了个数,店员自己掏出了5元纸币找给我。”徐玉说,由于电子支付方便快捷,现在想要找机会花现金并不容易,很多人出门都不会带现金。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刘飞出去买东西时,遇到过几次商家不愿收现金的情况。

“有的是商家找不开现金,有的是商家太忙了希望顾客用支付宝或微信快速支付。”刘飞说,现在有的年轻人出门几乎不带现金,他们消费时更倾向于电子支付,能不能用现金支付对年轻人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那些年纪稍大点且不会使用手机支付的人,还有目前没有手机的青少年来说,拒收现金意味着他们无法消费。

“虽然电子支付很流行,但是不能只有这一种支付选择,所有地方都应该支持各种形式的支付方式。”刘飞说。

消费场所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消费者持有的现金包括现行的纸币和硬币是无限法偿货币,除某些国家为支付方便考虑限制大额支付硬币外,可以用现金进行任何数额的支付、对方不得拒绝接受,否则既影响消费者法定支付权利的行使,也侵犯国家法定货币的法定地位。

“法定货币与存款货币及其转化而成的电子货币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定货币代表的是中央银行的信用,基本上不存在成为破产财产不能进行偿付的问题;存款货币及其转化而成的电子货币代表的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信用,如果该机构破产这些货币就会变为破产财产,只能按比例偿付。因此,消费场所拒收现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消费者货币权利的剥夺,不仅会使消费者面临一系列支付风险,还会使消费者面临额外的财产损失风险,这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轻易许可的。”刘少军说。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表示,消费场所拒收现金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了结债权债务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主体都不能拒收,如果拒绝使用人民币了结债权债务,那么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会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权威性。

“如果拒收现金,那消费者可能就会采取其他支付方式,比如说用各种二维码,包括微信、支付宝。商家拒收现金,肯定就会转账或者使用支票等行为。我们现在很多时候并不使用支票,而是使用微信、支付宝这些互联网支付工具,这种互联网支付工具,对于人们来说带有技术性风险,在操作过程中会有风险。”李爱君说。

李爱君认为,网络支付工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网络支付工具在操作时有风险,可能会失误。还有一点,由于网络支付技术的安全性本身存在问题,比如一些电子钱包被盗,支付系统出现各种安全技术上的问题,都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资金损失。反观现金交易,面对面的交易可能效率不高,但无疑更安全。通过支付工具可能效率很高,但是在技术和安全方面是存在风险的。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一个问题。现金支付虽然效率不高,但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最安全的。如果用支付工具进行支付,实质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不够的。如果商家或者是支付机构没有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那么就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李爱君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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