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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雷博士结合案例剖析:不平衡报价的预防、处理(一)

 树悲风 2018-08-13


字数3600阅读时间6分钟

当对手知道了你的决定之后,就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

from《博弈论》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构成,以期既不抬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得更多收益的投标报价方法。(概念引自《工程价款管理》)

本文作者从事工程招投标、造价管控、合同纠纷、建设项目审计研究工作多年,并在高校任教,有深厚的理论经验,丰富的实践经验。

造价师家园将通过连载的方式,分享刘教授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首篇文章将详细介绍不平衡报价的处理、预防,让我们以终为始,全面开启对不平衡报价的系统认知。

案例背景

某宾馆室内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建筑面积约12585m2,框架4层,室内为高档装饰工程。

开竣工日期2008年10月16日~2009年6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紫金杯。

业主一审结算审计,审定结算造价为5864万元,评审中心委托二审结算审计,审定造价为5663万元。(两次审计,审定造价相差201万元)

二审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一审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50多万元。所以,二审和一审结算审计主要差距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此案主要争议焦点:

焦点一: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 

焦点二:扣除合同报价内的赶工措施费是否合情合理。  

争议焦点评析

争议焦点一评析:

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不平衡报价处理有三个时间段:

第一,清标、评标阶段。在清标、评标时进行单价、总价调整,使各投标单位在同一平台上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前要求有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合同签订前。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总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并在合同中明确,避免结算扯皮。

第三,工程结算过程中。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本案例的不平衡保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可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如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均可调整。

本案例参照如下调整公式:

中标价×实际量+(重新组价-中标价)×(实际量-0.85中标量)

此式对于实际工程量发生减少时比较合理,如果项目取消实际工程量为零了,建议按如下公式调整:

中标价×实际量+(重新组价-中标价)×(实际量-中标量)=(重新组价-中标价)×(0-中标量)

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采用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通过对承包方做工作和解释,最终承包方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结算审计工作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争议焦点二评析:

对于招标时由于甲方工期紧,招标清单措施费和投标报价措施费考虑了赶工措施费,是业主对承包人为了赶工发生的人力、物力的一种补偿。

本工程承包人没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成任务,虽然原因不是装饰单位的,且承包方办理了延期许可,但考虑了实际赶工意义不大,扣除合同内赶工措施费于情于理都说的过去,承包方最终同意了这种结算方式,同时给业主节省了造价。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内措施费是不宜调整的。

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中,习惯性从理论角度计算该费用,技术措施费往往考虑的很充足,但实际施工中,该项费用往往多余或根本不需要,这也是编标和施工差异性决定的。

另一方面,施工方从节省成本的角度采用了更廉价的施工方案代替,或者施工条件和现场发生了变化一些方案不需要实施了。但实际结算时,施工方一般不同意扣除合同内的措施费用,这就需要造价控制人员从施工现场把关,多搜集相关证据,随时办理变更和签证,从实际角度判定一些措施费用结算意义重大。 

常见的不平衡报价现象

从本案例中可知,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报价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平衡报价方面的问题。常见不平衡报价现象如下:

1、对早结算项目单价报高

如:基础工程等。承包人能从业主更早、更多得到工程款和利润,特别体现在市政、交通大型工程的土方,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和地下室,工程量大、承包人利润丰厚。

2、对将来可能变更的项目单价报低

如:装饰工程中的主材、绿化景观工程中的石材、苗木等。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以变更更换主材品牌、更换苗木品种等来调整单价获取利润。

3、对将来可能取消的项目单价报低

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对报价低的项目取消,增加单价高的项目施工工程量,来获取更多利润。

4、技术措施费项不平衡报价

常见于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承包人投标时先按普通方案报价且价格不高,实际施工中往往更改施工方案来获取更大的造价和利润。

如:市政工程中河道围堰,先按圆木桩土围堰报价且造价不高,施工中采用拉森钢板桩围堰方案代替,以调整措施费用,获取更大利润。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如何杜绝和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地方。 

预防、处理建议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及工作中经验本人提出以下几点预防、处理建议:

前期招投标阶段 

1、在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说明中加入约束性条款,在源头上约束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

如:对于业主分包、更换品牌、甲供材料以及取消的项目,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以标底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及调整等。 

2、标底编制时,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每项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项目名称一定要描述清楚完整,以防投标人钻空子,造成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3、在清标、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对不平衡报价的标书进行单价、总价调整,使各投标单位在同一平台上竞争,确定报价合理的中标人,同时要求有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等。 

4、由于现阶段招投标的评标、清标、定标造价咨询单位是不参与的,通过短时间的评标是无法发现投标人所报的每个综合单价究竟合不合理,且有的地区目前电子评标系统还没有把不平衡报价纳入评标工作中。这就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在工程合同签定前协助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商务报价作进一步的审核。

对商务报价中含糊不清的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澄清或在合同中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对不平衡报价加大审核力度,对明显不合理单价组成要求承包方作出书面解释和修正综合单价,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5、在合同中明确实施过程中或结算时工程量调整幅度范围和综合单价调整条件,对工程设计的主要材料细化品牌,确定哪些材料由甲供,哪些材料采用暂定价格,哪些材料甲控乙购等。对承包商在投标中的所有承诺进一步体现在合同中,尽量不留隐患,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在项目实施阶段 

1、严把设计变更关,及时向业主提出在改变施工标准的同时不得提高造价,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变更时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需按照上文的处理方式妥善处理。

2、对设计取消的项目严把手续关,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取消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需按照上文的处理方式妥善处理。 

3、对主材代换项目,对有不平衡报价的主材及时向业主提出,不得以提高标准变相提高造价。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以标底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及调整等。 

总 结

本文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不平衡报价引发争议的处理方法:

1、在清标、评标阶段发现不平衡报价,需进行单价、总价调整,使各投标单位在同一平台上竞争;

2、在合同签订前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求承包人调整价格、书面解释、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避免扯皮;

3、在结算过程中处理不平衡报价引发的问题,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双方协商为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由于不平衡报价经常出现,难于控制,故作者根据案例剖析,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分享预防、处理建议:

1、在招标文件、标底编制说明等源头文件加上约束条款,预防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2、招投标阶段发现不平衡报价,及时修正,对合同进行完善,加入是否调整价格的书面确认、解释、承诺;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平衡报价的项目,严控设计变更关、设计取消关、材料代换关,避免承包人通过变更或取消不平衡报价项目获利。

关于不平衡报价更多案例剖析,造价师家园将陆续推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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