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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ANTISOCIALMAN 2018-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经常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比如:多车相撞事故责任不清、伤者受伤严重伤情变化较大等情况,往往起诉时已经超过事故发生时一年以上了,那么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计算?又如何能够使诉讼时效中断?


1、事故发生之日。这类情况通常适用于轻微的人伤交通事故。受害者常常是皮外伤或轻微软组织挫伤。该类案件在事故责任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受害者与肇事者一般现场私了或者由交警主持调解,现场签订简易的赔偿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起算。这类案件由于事故责任清晰明确,受害者伤情确定,属于该规定中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因此该类案件诉讼时效应当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卜祥来与苏万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3)大民初字第14376

2013年原告卜祥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万生、被告平安北京公司赔偿我医疗费312.59元,误工费21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护理费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0752.59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肇事车辆于2008415日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已赔付医疗费10000元;对于原告卜祥来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诉讼时效仅有一年时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本案原告自2008415日受伤之日起至今,已经将近6年的时间,自前期保户理赔医疗费后,原告卜祥来未就其他损失再次向我公司索赔,其又不存在评定伤残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故我公司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进行赔偿;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观点: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08714日,原告卜祥来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日开始计算。且原告卜祥来于2008724日至同年916日住院,被告苏万生亦已给付原告相应医疗费,损失亦已经确定,之后超过一年原告卜祥来未向被告苏万生主张权利,亦未证明其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事由,原告卜祥来的主张现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苏万生亦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辨,故对原告卜祥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第二类情况会出现与第一类情况重复的时候,比如轻微的交通事故,交警在现场勘察后即可出具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般事故发生10日内就会出具事故认定书。遇上较复杂或者严重的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就会相对较长。对于这类交通事故在事故认定书未出具前,事故责任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自己的损失大小,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事故责任书送达后方可起算。

案例:谢玉来与吕学磊、朱希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6)冀0902民初526

2016330原告谢玉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损失57403.27元;被告吕学磊、朱希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事故发生于2014118日,原告于2016330日才起诉,据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事故发生到现在已过两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本案中,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交警部门报案,诉讼时效应从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之日起中断,并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前,诉讼时效期间应持续中断。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118日,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5429日作出沧公交认字[2015]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5429日起重新计算,故原告2016330日起诉至本院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3、受害者各项损失基本明确之日。对于网上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纠纷诉求时效起算点应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笔者不认同该观点。治疗终结之日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是指出院之日还是指最后一次就诊的时间亦或者是由医院出具治愈的证明,该时间点较模糊。且受害者治疗终结之日时并不能确定其各项损失。对于大部分因交通事故长时间治疗的受害者,通常经鉴定可达伤残等级。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与治疗终结之日并非同一天。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有些伤经治疗后伤情基本稳定,后续只需休养康复锻炼即可,此时的治疗终结并非就是鉴定时机,因为虽然大部分的治疗基本结束,但是鉴定时还需看治疗后恢复的效果如何。只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较准确的判断出损失的项目及具体的金额。

案例:冯王钦与陈华、吴贵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6)粤0823民初678

201561原告冯王钦因交通事故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0394.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由于原告自2013316日治疗出院后至201561日起诉前,一直没有向本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也没有继续就医,中途不存在任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和理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身体受伤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冯王钦于201326日因交通事故致其身体受到的伤害比较严重,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虽然其住院治疗于2013316日出院,但出院时医嘱术后一年后回医院复查,行X光线视骨折生长情况予行钢板内固定术,说明其伤情还处于治疗持续状态,其损害伤残等级和最终赔偿数额只能在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才得以确认,诉讼时效不宜从伤害当天起算,而应从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交警部门委托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冯王钦的损伤进行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鉴定,该所于20141213日作出冯王钦右上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拆除右肱骨钢板内固定物的治疗费用约为10000元的鉴定意见,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时间应从鉴定确认之日即为20141213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

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案件要起诉时原告才发现有可能过了诉讼时效。比如:伤者感觉自己伤病一直未治好,伤者与肇事司机或者保险公司一直调解不成,伤者工作忙又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而错过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时法院也会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另外在诉讼中原告方可能提供中止、中断等延长诉讼时效事由的法院也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有哪些?

1、向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初步协商理赔方案,提出理赔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方案,同时盖章确认,作为一次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让肇事者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并固定保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害者可以通过微信或电话的方式,让肇事者明确交通事故的损失并作出自愿履行的表示。

3、提起诉讼。受害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结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由于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时间较短,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同时留意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并且在遇到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时候采取正确方法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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