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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约谈大信及注册会计师

 gzcpalgvwf5dya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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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及注册会计师万方全、周仲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万方全、周仲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农贷)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15〕第15-00001号、大信审字〔2016〕第16-0000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对公司违反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大量现金、本票等非常规结算方式结算信贷业务的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对现金结算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保持执业谨慎的态度,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发出函证环节,未针对发函对象大部分为个人的情况设计并实施有效程序对发函保持有效的控制,亦未关注发函清单中被询证者地址与你们在控制测试底稿中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住所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贷款业务循环控制测试时,未发现获取的贷款人申请材料信息存在前后矛盾以及公司部分贷款审批业务内控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

你们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底稿记录的被询问公司高管人员姓名、部门名称等均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万方全、周仲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8年8月6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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