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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一方起诉索赔时应该注意什么?

 金华303 2018-08-14

在社会压力日益增长的今天,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兼顾工作与生活,城市中的上班族驾驶私人交通工具的数量持续增长,道路拥堵,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成了生活中常见的景象。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往往会产生纠纷,双方对纠纷的处理难以达成一致进而对簿公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下面谈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受害方如何在诉讼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诉讼时效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需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合理选择被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因此,如果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受害方应当将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交通事故的受害一方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要有足够的风险防控意识,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从而使得自身的损害赔偿得到有效保障。

四、适用城镇赔偿标准的技巧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差距时比较大的。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在城镇中已经连续生活一年或收入来源于城镇,那么就可以要求法院适用城市标准,比如居住地居委会、小区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或城市内自住房购房合同等。在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一方为外地户籍,后加入北京农村户籍,在市区工作、购置房屋且连续、长期居住于此,笔者了解到这些情况,于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受害方的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劳动合同与社保交费记录,从而为受害方争取到了适用城镇标准的机会,使赔偿数额大为提高。

五、明确赔偿项目、提出合理赔付金额并提交充分证据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结合证据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因此,对于受害一方而言,赔付金额不是越多越好,否则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而且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得不偿失。以下结合赔偿项目归纳应当提交的证据。

(1)医疗费

需要提交挂号凭证、医疗费票据、缴费清单、病历本、诊断证明等。

(2)营养费

在购买营养品时要开具发票。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在庭审时向法官做合理解释与说明,法官有可能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支持部分营养费,但前提时一定要合理。

(3)误工费

就误工时间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的医嘱,即病休证明;就误工费金额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因伤误工的证明、误工前6个月及误工期间的工资明细,还有完税证明等等。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交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或者银行账户明细来佐证平均收入状况。

(4)护理费

如果雇佣了护工,需要提供护工费发票以及护理协议;如果由家庭成员护

理,以1-2为宜,根据具体伤情确定具体护理人数,此时需要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费的相关证据。

(5)交通费

需要提交救护车发票以及每次就医的交通费票据。

(6)残疾赔偿金

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户口本以及暂住证等。须注意的时,第一,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的鉴定,当事人既可在诉前通过交管部门委托进行,也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但鉴定的前提是主要的治疗已经终结。第二,受害方申请鉴定,结果达到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由被告之一即加害方承担;若达不到伤残等级,鉴定费用则由受害方自行负担。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坏尚可维修的,需要提交车辆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或结算清单等;财产已报废的,需要提交财产购买时候的原始发票、小票等。为证明财产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好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财产受损情况。受害方应根据物品折旧率合理确定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常见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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