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报记者荆超见习记者郝洁 济南报道 长期以来,有不少消费者质疑各家银行疯狂发行信用卡是为了“圈钱”,而信用卡透支后令人咋舌的透支利率“罚息”也被人们诟病为“暴利”。近日,成都一名叫周寓先的法官,改写了似乎天经地义、习以为常的信用卡计息标准,在法律界和坊间引起巨大反响。这名法官通过深入调研,所做判决改写了长期以来法院判决支持银行信用卡计息规定的惯例,从根本上动摇了信用卡透支利益畸高的怪现象。 成都法官发现银行问题 事情还要从2013年9月4日说起:从这天起,成都市的沙女士申请了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去年6月8日,她共欠款约37.5万元(含本金33.9万元及利息、滞纳金约3.5万元)。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沙女士归还这笔欠款,并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万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 万元未偿还部分的5% 每月支付)。沙女士认可银行的欠款记录,案子似乎没什么争议,但审理此案的周寓先法官却认为银行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的标准太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周法官的算法:银行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 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沙女士应还款项10650元;第二个月应还款项11342.25元。这样不及半年,持卡人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一年下来年利率将达到122.37%。 周法官认为,沙女士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以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再加上月5%的滞纳金,折算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 周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条款,认为以上信用卡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标准,远远超过国家对借款利息的限制,否定 了银行主张计息方式的合 法性,最终将信用卡欠款利 息封顶在年利率24%。 他也注意到了“罚 息”带给银行的巨大利 益,表示:“如果一个业务 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 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 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 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 值得法律保护呢?” 首例判决 或产生重大影响 25日、26日,新晨报记者搜索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发现“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滞纳金”是所有银行的惯例。而各家银行的“惯例”,则来自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收费计息标准,这一明文规定从此成为各银行的收费标杆和面对诉讼无往不胜的法律保障,这也导致了长期以来,各家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畸高等种种弊端被人诟病。 驻济各银行如何看待成都法官的判决?在电话采访中,有的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说不知道成都法官判决银行惯例违法一事,有的说虽然听说过,但是信用卡计息规定是否调整还要等“上边”通知。而新晨报“金融直通车”新闻热线还接到了枣庄一市民的反映,说当地的交行“加油返现50%”涉销售误导。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存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惯例”是商业银行对央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误读,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银行须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错误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有违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之外还有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额也不应超过年利率24%。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银行自然也不能突破。 有业内专家认为,周寓先法官的判决通过充分说理、以法服人、论据充分,结论合理合法,具有示范作用。判决剖析了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利率约定的不合理性,揭露了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质,运用法律的武器打破垄断行业自定的一些违法规定,落实了公民与银行“大法人”的平等。 成都法官的判决会对信用卡业务产生什么影响?包括驻济各银行在内的银行业会做出何种反应?本报将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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