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公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参照依据(2015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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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20:55:37
最高院判例:《公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参照依据(2015附全文)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2-13 15:56:59 人气:558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转载于:微信号【法客帝国】 原题:不可迷信最高院公报中的案例及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于1985年,已有30年历史了。一般认为,刊登在《公报》上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并在裁判中会有较大的参照价值,其实不尽然。 在最高院2014年一件再审案件中(案号:(2014)民申字第441号)中,再审申请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刊载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简称“吴国军案”)中的裁判观点,认为本案应参照该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再审申请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即只有经特定程序,被明确为“指导性案例”的,才应当在审理似案例时参照。 在上述规定出台后,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九批共计44个指导性案例。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也只有这44个。(法客帝国按: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阅读《最高院公布的44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吴国军案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但其并不属于“指导性案例”,最高院裁定在本案中不予参照,亦有充足的理由。 案件情况的客观差异,可能才是最高院裁定的真实理由;即使案情类似,最高院《公报》中的案例也不当然具有参照意义。实践中,法官即便是参照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一般也不会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何况其他。总之,对《最高院公报》中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不可迷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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