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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昵称50477390 2018-08-17

     作者:韩中清 王志才 王洪臣

今年以来,各级新闻媒体对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进行了大量地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然而在宣传的内容和重点上,还存在着不协调和不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对执行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特色举措等宣传得比较充分,而对“执行不能”的相关法规宣传很少。在当今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刻,要取得广大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就必须要补齐公众认知“执行不能”这个短板,应当指出的是,这一点还特别重要。

人民法院报在《“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不力”》一文中写道,关于加强“执行不能”宣传的重点应当是:首先要将精力放在科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执行难,以及正确区分执行难执行不能上面。据悉,全国各地法院包括青县法院,在未能有效执行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属于“执行不能”。

科学引导,就要让公众认知“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笔者在这里重点诠释“执行不能”。何谓“执行不能”?有专家介绍,“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情况。大致分四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表现在“跑路”、“歇业” ,因为污染被拆除厂房、设备,无法生存等僵尸企业涉及的债务案件。二类是自然人债务,表现为无保险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案件,被执行人患重大疾病致贫或失去劳动能力之类无法履行的案件。另外一类是因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造成的案件。还有一类是企业被法院查封,资不抵债而破产等类型的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系市场风险,商业风险,社会风险所致。

科学引导,就要向公众讲明“执行不能”案件的程序有哪些要求?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科学引导,就要向公众阐明凡是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院还管不管?这是申请执行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据权威法官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恢复执行途径有两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核查属实,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发现符合条件的,依职权立即恢复执行。

科学引导,还要向公众讲明人民法院执行攻坚的目标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既为,即意味着通过努力尚可克服。然而,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好汉要不来没钱的账”,这些案件是人民法院无论如何都无法执行到位的。鉴于此,即使人民法院未能执行兑现,亦不应有超越客观现实的苛责。

我们认为,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 让公众明白执行不能的表现、成因及其救助措施,树立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不力,或法院“不作为”的认知和理念,以减少误解,增加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并学会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从而在今后生活中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出现的概率,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更为有利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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