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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也要填身份证号码吗

 GNLB 2018-08-17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对于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的情况,不需要取得对方身份证号码。

2.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购买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但种类较多,能否合并开具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3.我们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他们说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这样可以直接开具发票么?

答: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提到:“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对于受票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不属于上述范围,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取得没税号的发票能不能报销做帐?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5.网上说7月1日后餐费发票也需要有菜品清单才允许作为企业税前列支,请问是真的么?

答: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6.我们是出口企业,主要开具的都是出口发票,购买方为外国人,无法提供税号等信息,那发票上“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要怎么填?

答:购买方如果为国外企业,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企业范围,16号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我们开的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也要求提供并填写税号么?

答: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

来源:厦门国税 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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