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豹讯科技非常愿意来回答您的这个问题:信用卡欠款3.8万元逾期4个月被银行移交第三方处理,发卡银行的委托行为无效且涉嫌违法;第三方报案更是荒诞无稽;您可以主动与发卡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协商还款。 豹讯科技注意到,有人认为持卡人在与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信用卡使用章程》中都有条款规定,在持卡人违约不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利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殊不知,这样的条款属于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这样的条款是与国家相关的法规相抵触的,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内容无效。 早在1995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就联合发文【公通字1995第87号】禁止任何形式的催讨债公司存在;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再次联合发文【国经贸综合2000第568号】重申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今年5月4日,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另外,银监会银监发〔2014〕40号文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25条明文规定: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而信用卡逾期则属于信贷违约风险管理类,这就是发卡行委托第三方催讨债机构向持卡人催收信用卡欠款违法的政策依据。 还有,银行委托第三方催讨债公司催收信用卡欠款会涉及到向第三方泄露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并设定以催收欠款金额作为支付佣金的合同条款。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窃取泄露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发卡银行的委托行为涉嫌违法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以上证据已经明确表明,在中国以任何实质形式进行催讨债的公司均属于非法,那么银行委托第三方催收信用卡欠款的行为亦是属于非法委托的无效民事行为,持卡人可以不予认可。 豹讯科技还要提醒各位信用卡持卡人的是,在我国刑法第196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中一再明确强调信用卡催收的主体只能是“发卡银行”,换一句话说就是,法庭上需要质证的催收证据的主体只能是银行而不是第三方。 所谓的第三方连催收资格都没有,何谈报案呢。显而易见,第三方催收公司实施的任何行为都是非法无效的。在实际催收场景中,有一些第三方催收公司为了牟取10-15%的催收利益而会采取伪造国家公文谎称报案,以达到催收目的。豹讯科技建议持卡人注意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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