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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取证要点与实务解析

 666无为 2018-08-19

敲诈勒索案取证要点与实务解析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在300以下的

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在300以上600元以下的

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

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结伙敲诈勒索,或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其他较重情形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实务问题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⑴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⑵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的行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威胁语言以催促偿还债务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⑶根据本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2、如何区分本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都可能对被侵害人使用“威胁”手段,“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基本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除危害后果不同外,还存在以下不同:(1)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发出或第三者转达。(2)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取得财物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

四、取证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

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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