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4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5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6 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社会单位经营管理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7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3.9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单位或场所内性质重要、可燃物多、火灾危险性大,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部位。 4 总则 4.1 方针与目标 社会单位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4.2 人员职责 社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人员职责,各类人员职责具体内容参见附录A: a)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b)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c) 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职责; d) 志愿消防队员职责; e)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f) 电工职责; g) 保安人员职责; h) 其他员工职责。 4.3 安全制度 社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制度具体内容参见附录B: a)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c)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d)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e)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g) 用(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i)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k)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l)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m)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n)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o)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p) 消防安全组织管理制度; q)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4 消防档案 4.4.1 社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消防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信息; c)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e)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f) 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使用或者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g)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h)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j)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k)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l)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m)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n)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o)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p) 火灾情况记录; q)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r) 其他有关情况。 4.4.2 社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的同时宜建立电子档案。 4.4.3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客观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4.4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4.5 承包租赁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经营或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必有条款内容参见附录C。 4.6 安全责任状 社会单位应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5 消防安全管理 5.1 消除火灾隐患 5.1.1 社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周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c)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5.1.2 按有关规定应设立消防安全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设备的日运行情况,并按附录D中表D.1、D.2的要求做好值班记录。 5.1.3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应确定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保证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应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5.1.4 社会单位及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c)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e)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f)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情况; g)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h)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i)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j)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k)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m)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n) 防火巡查情况; o) 防火检查应当按附录E中表E.1填写检查记录。 5.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以下要求: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1.6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按附录E中表E.2的要求¬填写巡查记录。 5.1.7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按各自岗位检查以下内容: a)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b)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好; d)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e)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f)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g)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h)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i)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j)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1.8 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附录F中表F.1的要求填写记录: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主电源、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切换装置工作状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区域显示器运行状态,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及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火灾警报装置外观,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等;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道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 ——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消防卷盘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启泵按钮外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报警阀组外观,楼层或区域末端试验阀门处压力值;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储瓶间环境,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外观,放气指示灯及警报装置外观,喷嘴外观,防护区状况; ——防烟排烟系统:挡烟垂壁外观,送风阀外观,送风机工作状态,排烟阀外观,电动排烟窗外观,自然排烟设施外观,排烟机工作状态,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具外观及工作状态、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外观及工作状态,集中供电型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外观; ——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外观,扩音机工作状态;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电话外观,插孔电话机外观;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外观及配件完整性,防火门启闭状况,防火卷帘外观,防火卷帘工作状态; ——消防电梯:紧急按钮外观,轿箱内电话外观,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灭火器器:灭火器外观、摆放位置状况。 5.1.9 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按附录F中表F.2的要求填写记录,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试验,发电机燃料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增压设施压力工况,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 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出水及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其中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模拟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防烟和排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电动排烟窗启、闭;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标识正确性; ——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通话、广播质量,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功能;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启闭功能,防火卷帘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功能,电动防火门联动功能,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功能; ——消防电梯:首层按钮控制和联动电梯回首层,电梯轿厢内消防电话,电梯井排水设备; ——灭火器: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有效期限。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其它按规定需要检查的内容。 5.1.10 社会单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和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应按附录F中表F.2、F.3、F.4的要求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每月单项检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联动检查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表》。 5.1.11 社会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 5.1.12 社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b)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能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c)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d)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5.1.13 社会单位的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b)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c)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d)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e) 电气线路应保证其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 f)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g)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h)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5.1.14 社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a)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 b)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d)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e) 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f)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g)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h)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要求。 i) 动火期间应落实灭火应急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5.1.15 社会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见附录G),消防标志的几何尺寸应符合GB 13495-1992第5章和附录A的要求。安全标志应提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操作、使用方法,并保持完好、清晰,不被遮挡。 5.1.16 社会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得安装栅栏、卷帘门; b)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c)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保证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d)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f)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g)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5.1.17 社会单位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b) 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c) 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d) 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e) 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f)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g) 不得倾倒残液及在钢瓶之间倒气; h) 不应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 i) 室内出现气体异味时,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j) 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5.1.18 社会单位应将性质重要、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 5.1.19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落实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5.1.20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1.21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扑救初起火灾 5.2.1 社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次数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5.2.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明确下列组织: a)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b)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c)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d)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在路口接引消防车; e) 其他必要的组织。 5.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 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并采取以下措施: a)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5.2.4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5.2.5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 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并采取以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5.3 组织疏散逃生 5.3.1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5.3.2 疏散逃生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疏散、救护、保卫、后勤保障等任务的负责人; b)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c)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5.3.3 单位应根据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5.3.4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5.3.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5.3.6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5.3.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5.4 消防宣传教育 5.4.1 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5.4.2 社会单位应通过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主持人提示、举办消防文化活动、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图画、动漫宣传物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组织参观消防教育基地、组织消防知识竞赛、开展火灾案例分析讲评、出版宣传板报、开展广播宣传等活动,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应做好记录。 5.4.3 社会单位应对上岗、转岗前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4.4 社会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管理制度;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和防火措施; c) 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五懂四会”的要求。“五懂”,即懂消防法律法规,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救方法,懂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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