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集中整治的“三车”,即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三(四)轮车、摩托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最高车速大于 25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55kg、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大于400W等设计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和横穿道路; 2、不得安装遮阳伞(蓬); 3、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4、按规定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 5、转湾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7、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乘人员须戴安全头盔; 2、限载2人,靠道路右侧行驶; 3、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4、不得加装遮阳伞(蓬)等。 三、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和横穿道路; 2、货运三轮车驾驶室、货厢不得载人; 3、电动三(四)轮车未在国家公信部机动车生产目录范畴,不能上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4、驾驶人应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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