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89_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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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施要求 11.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1.2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 现场即时采样,将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 理措施的依据。 11.3对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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