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城市商业银行在某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前提下,能否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答:《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五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并未对城市商业银行发放异地贷款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城市商业银行在某个地域没有分支机构,在事先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可以向该地域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本文仅针对讨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解释或意见结论。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关注“中盛律师”,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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