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雷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点半;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出台了“国字头”的规范要求。 师资方面,《意见》要求,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上课时间及场所方面,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收费方面,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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