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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路径探究

 田园牧韵 2018-08-23
    摘 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对于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利用及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集约化不足,保护手段单一,产业化不足,保护路径亟待更新。基于产业集群与农产品地理商标保护的内在契合,应当结合我国国情,通过产业集群模式,实施农业标准化,发挥政府的牵头作用,利用依靠社会网络建立的区域社会根植性,建立产业集聚园区,利用集群管理优势开发高赋值产品,加快技术进步,促进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效管理,以实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良好发展。
中国论文网 /9/view-6754789.htm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集群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4-0112-04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对于地理标志做出如下界定,“地理标志是标示原产于某成员国或该成员国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其地理来源。”在我国《商标法》上,“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①据统计,在我国,已保护的地理标志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数量占据95%,农产品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上占有绝对优势[1]。因此,为加强管理和保护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粗加工产品),2007年农业部专门出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②
  农产品地理标志往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来源于其不可复制的地理文化和传统历史工艺形成的独特品质,这种品质经过历史的沉淀形成经久不衰的市场信誉。重点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丰富农产品地理标志利用渠道,对大力推进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打造现代农业具有意义重大[2]。数据显示,尽管我国现阶段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尚有待完善,但自实施以来,农产品经济效益平均增长率仍达到25%以上,部分甚至呈倍数增长[3]。除去其具有的经济意义,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有效管理和使用还会有效促进农民组织化、经营规模化和农业产业化,推动物流、旅游、商展、商贸等关联产业的发展,从而形成互动良好的产业战略格局[4],对区域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及联动效应。换言之,地理标志对其所在地域相关经济资源具有聚集效应,从而形成规模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集群,这不仅能够提高产业产品竞争力和农民收入,强区富民,还能提升地区品牌形象和竞争力、壮大区域经济,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全局意义重大。
  然而,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利用和管理仍然处于生产要素导向的初级阶段,各级、各地政府各自为政,各企业、各农户一盘散沙,农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严重不足,地理标志的带动作用发挥有限。因此,本文从集约化管理的角度,试图构建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化管理体系,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发展路径,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快我国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剖析
  (一)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集约化不足
  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即生产要素导向阶段,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格比较优势主要来源于其先天享有的自然地理资源优势或者人文历史传统承继。采取这种发展方式可以简便、快速地取得直接的产业经济效益,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首先,这样简易粗放的发展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许多企业缺乏创新意愿和长远眼光,片面追求短期利益,在竞争中浑水摸鱼、以次充好,忽略地理标志的内涵挖掘和品质价值。这样的发展模式,将使地理标志保护和发展长期建立在生产要素比较优势上,从而难以向更高级别的层次突破,中国的地理标志产业所面临的发展层次较低、升级困难、竞争力弱的局面难以得到改善,自然资源和环境也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及维护;其次,农户、企业等各市场主体没有全局意识和合作精神,组织体系松散,相互之间没有建立起高效便捷的交易、技术与社会网络,导致各主体生产结构趋于同化,缺乏信息交流畅通渠道,无形之中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牺牲了生产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再次,现阶段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主要以生产要素为集中优势,产品科技附加值有限,从而导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专业技术知识水平进步难以与时俱进,社会中间层机构也因此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第四,龙头企业数量不足,规模有限、经济效益水平不高、研发水平低下,市场竞争优势逐年减弱,对于本区域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无法起到良好带动作用;第五,农户、企业等主体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亦是受益者,但其往往追逐纯粹经济利益,而缺乏对地理标志文化内涵及历史底蕴的深入挖掘,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粗劣包装,忽略了地理标志农产品与当地传统、民俗文化之间的关系,导致地理标志独有文化价值难以得到正确表达。
  (二)保护手段单一:产业化不足
  现阶段,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手段单一,保护力度有限。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内共享的公共资源,因此其具有“外部性”的特定,基于这一特点,目前我国各地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维护、发展等相关工作大多数是政府行为。因此,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保护现状来看,大部分保护工作还仅仅局限于在注册、登记和审批等形式上的行政行为而并未加以赋予行政强制力的强势保护,并且地理标志在整个区域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也远没有得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充分运用,一方面,不少企业目光短浅,认为维护地理标志的健康发展是政府职责,看不到与其自身商业利益的密切关联,缺乏主动使用、维护地理标志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经济价值的培育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得到显著成效,短时间内难以体现其蕴含的品牌价值,因此具有主导地位的市场主体往往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财力对地理标志进行推广之后与他人分享劳动成果;而其他中小经营主体往往寄希望于“搭顺风车”不劳而获,取得额外的品牌收益,因此其自己投入参与推广的积极性也不大。保护手段单一、技术落后、资金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方面的制约,导致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动力不足,效益低下,规模难以扩大,形成完善的产业链条尚有待时日。虽然注册、登记、审批等政府行为是对其实施保护的一种手段,但其保护力度有待商榷,且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层面上,保护是基础,我们更应立足长远,运用发展思维,建立完善产业链条,推动地区地理标志产业联动发展。   (三)路径亟待更新:制度集约化
  有关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的路径制度十分丰富。对内,我国目前存在三套制度体系管理地理标志,这三套体系相互独立,它们分别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登记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而产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制度,以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而完善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对外,我国加入WTO十余年,是TRIPS协议及其他国际公约的主要成员国,深度参与到农产品贸易全球化的各项进程。从TRIPS协议及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模式。国外发达国家早已认识到了地理标志蕴含的发展潜力,并已根据自身特有的环境资源、历史传统、人文底蕴,建立了具有自身发展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发展模式,其共同之处在于均从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出发,走集群化管理之路,如法国制定了专门的地理标志法来进行统一保护。我国也应从本国特有的地理环境资源、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当前,我国存在着《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三套地理标志管理体系。从理论上分析,对同一权利客体进行多重保护是可行的;从三个部门的管理范畴看,工商部门主要管标志、商标,质检机构着重于生产过程及相关标准的认证,农业部门仅涉及初级农产品,即:一个管牌子,一个管生产,一个管产品。但事实上,这三套体系在保护标准、保护条件和保护效力方面存在着重叠甚至矛盾,易导致权利的相互冲突与责任的相互推诿,从而诱发市场混乱,亟须制度的协调与集约化。
  三、产业集群与农产品地理商标保护的内在契合
  (一)产业集群理论要素分析: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相结合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在其著作《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产业集群的概念,他用“产业集群”来充分解释了生产经营主体间存在的集群现象。波特认为市场个体基于相互间的共通性和互补性联结成产业集群,共同性决定其能共享集群内共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互补性决定市场主体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产业集群由处在特定空间范围之中,互相间在地理位置上相近、生产经营产品相似或者相互关联的经营主体及相关组织组成。据此,国际经合组织对农业产业集群做出界定如下:地理位置相近的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农业生产基地由收敛或互补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是一种新型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其成员包括各种农业产业链的生产、加工、运输、市场营销和其他企业及各种相关的机构(如金融、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通过对企业战略发展进行长时间实证分析研究,迈克尔・波特提出的产业集群理论全面解释了不同地域间竞争地位差异的原因,即“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我们又称之为“钻石模型”[5]。(见图1)
  “钻石模型”理论认为:有四大要素影响着一个地区产业的竞争力,即生产要素、需求条件、关联产业的表现、企业战略和同业竞争对手;除此之外,政府和机会也起到重要作用。集群产业竞争优势即是以上四大要素彼此长时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逐渐凸显出来的[6]。生产要素是影响产业集群形成与发展的首要因素,各市场主体因同一地区内陆区生产要素优势聚集在一起。然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不应该是浑然天成的而应该是后天创造而来的,提升产业竞争优势不应局限于区域内独有的自然资源,更要注重产品附加值,改良生产技术,对初级生产要素进行创造性的升级,创造出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高附加值农产品。在进行创造性升级的过程中,最应重视的是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只有这两者良好结合才能脱离生产要素制约,创造出高附加值的产品。地理标志所蕴含的得天独厚的知识产权特征优势与农业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使他们相互吸引连接在一起。不同于传统资源型产业集群依靠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作为其生产要素基础,农业产业集群所依托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是一种生态的、无污染、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蔬菜、水果、谷物、茶叶、林木等。在市场竞争中,生产要素、能力、网络三个方面结合形成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来自于地理标志作为产业的主要要素,亦来源于以产业集群内基础设施、资金、技术等资源整合优势,结合为空间联络,从而形成地理标志资源禀赋型产业集群。
  (二)农业产业集群将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
  地理标志本身具有的品牌影响力及市场号召力会自然地产生对其他社会经济资源的聚集效应形成产业集群。相应的,产业集群的建立与发展又会反过来增强地理标志的影响力。因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业集群化要求农产品在生产经营上实现产业化与规模化,这使得地理标志农产品能够在市场中把自然资源先天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后天的市场竞争优势。在此转化过程中,该地理标志的声誉得到进一步保护,其具有的经济效益也得到进一步提升[7]。
  首先,自然天成的地域资源优势是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前提。汇集某些优越的,甚至是独有的地域资源条件是地区申请地理标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否则很难申请成功。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而农业是对自然资源依赖很强的产业,气候、地质、水文等内在自然条件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农产品品质、类型的形成,从而导致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个根深蒂固的人类生存观念。农业资源的地理位置分布差异,决定了为能充分利用这些地域资源优势,从而使一些农户或生产联合体集中到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而形成农业生产集合体的雏形,并具备一定的汇集优势,这种优势便是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前提。
  其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从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过程看,现阶段相关产业市场主体的集结大多是为了获取生产要素资源的比较优势,建立起以特色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为主的产业集群。这些产业集群的分布并非零落分散而是倾向于地理集中,其成员由于地理上的接近,可以资源共享形成联动效应,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创新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可以预见,在有了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后,这些产业群落赖以生存的先天资源优势会更为显著,加之集群内规模经济的吸引,各相关联市场将会使主体各种生产要素进一步向该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区集中以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使这种集群优势得以进一步强化[8]。   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集群的发展会进一步提升该区域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位品牌价值。农业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进一步提升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商誉及影响力: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进一步扩大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了经济效益,从而大大提升其在同类商品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本身也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者与受益者,因此它的发展是否良好亦直接影响到该地理标志的形象。所以农业产业集群的健康茁壮地成长是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位品牌价值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农产品产业集群的形成及发展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管理工作相互影响,互促互长。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集群化管理路径
  (一)发挥政府牵头的作用
  政府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主体之一,也是发展农业产业集群的重要外源动力。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建立农业产业集群,为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建立制度保障[9]。目前,在我国管理及保护地理标志有三种制度并行,分别由国家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执行,但三者职责范围互有交叉,责任分工界限模糊,难以实现科学有效管理。因此,本文认为针对上述三种制度存在的权责不清、层级混乱等问题,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配套政策予以协调解决,同时创建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外部制度环境吸引更多经营主体参与到地理标志集群化建设中,并且还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保护地理标志的必要性,通过各类会议、各种论坛及展览等形式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推广宣传提供发展契机,加深经营、监管主体对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意义的认识,营造出全民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发挥保护与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微观主体的作用
  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是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保护的重要微观主体,龙头企业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有积极的带动作用,某地域地理标志产业集群的发展趋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集群龙头企业的发展质量,因此应积极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集群内的带头作用。此外,行业协会可在制定生产标准、指导和监督生产流程、管理生产后的物流和信息等方面起到参与、引导作用,因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促使企业做好自我约束管理也十分重要。鉴于此,政府可以牵头推广建立“地理标志+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10],形成地理标志产业集群,使相关企业集聚在特定地理标志地域内,取长补短,结合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成就各经营主体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中获得多赢局面。
  (三)利用区域社会根植性
  依靠社会网络建立的区域社会根植性是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发展的内源根基[11]。长期以来,基于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社交网络形成的良好的社会根植性为该区域内的经营主体沟通合作创造了可靠的互信基础。在区域内部的各经营主体可以依靠这种长时间形成的稳固互利共赢关系,便捷从事各自的经营,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从而提高社会资本积累效率。相应的,以有效积累的社会资本进行各经营行为,会减少市场主体的经营阻力,从而降低经营费用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农业产业集群便是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壮大的。
  (四)建立产业集聚园区
  建立产业集群园区,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区地理环境区别较大。基于国情,各地区应因地制宜,摸索发展出了适合基于本地特有地理资源建立的农业规模化发展的产业集群。这些集群可以集聚在各地的生态技术园区,生态产业园区等周围[12],形成产业集聚园区。这种模式既能利用园区创造的外部环境经济性,共享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商业信息、技术研发成果等,促进信息对称,同时深化各市场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建立起农业产业集群的产业链,营造共同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多赢局面。
  (五)实施农业标准化、加快技术进步、开发高赋值产品
  首先,政府可以牵头制定诸如“农业零成长”、“发展精致农业产业”等政策,引导地理标志农业产业集群由粗放式发展逐步调整向集群农业专业化、提高农产品品质、突出本区域农产品特色、开发高附加价值农产品,进而提高本集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竞争优势。其次,应在集群内部构建农业标准化经营体系,实现农业产业升级。具体方式为,以地理标志为纽带,以一定地域为根基,建立起本地域地理标志产业集群,联合集群内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监督部门等关联企业机构形成完整链条,优化生产经营流程,共同制定和执行产品技术规程、包装识别规则、产品编号规则、质量安全体系,按照共同拟定的规则、体系进行规模生产、有序经营,增强本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防止恶性竞争,以达到集群内主体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趋势。最后,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农业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制度,推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促成各成员资源互补,积极主动进行技术产权的购买、委托研发或者设立研发机构自主开发,有效发挥生产和市场对接过程中的技术功能。
  五、结论
  建立集群化管理模式对于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由初级阶段向更高阶层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它能提高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加快推进我国农业产业转型与升级,将产品的生产要素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竞争优势;其次,这种模式能够更为合理整合利用区域内各经营主体的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并且,该模式能够加强各经营主体科技创新意识,积极推进落实改革政策,从而提升产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保持产业持续竞争实力;最后,集群化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先进的技术及管理手段的引进,更有利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从而实现生产主体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规范化,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竞争力[13]。我们应发挥地理标志产品的主导作用,构建市场化程度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农业产业集群,努力提高我国农业产业的产业化发展水平。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o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Pa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luster Management
  ZHU Tao,ZHANG Yuxi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 400065, China)
  Abstract: The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s important for the promotion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development: intensive problems, single means of protection, industrialization problem, the protection path needs to be updated. Basing on the Inherent connection between the industrial cluster and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geographical trademark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industrial cluster model, We realize agricultural standardization;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leading role;relying on Regional Social Network Embeddedness, We should establish industrial zones;taking the advantage of cluster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high value products, we should speed up technological progress, to realize the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management innovation
  Key words: agriculture products;geographical indications;cluster managemen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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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
  ②参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第2条。
  收稿日期:2014-12-07
  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项目:网络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机制研究――以重庆为重点(2010SKJD05);重庆2013年度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一般)项目: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运行机制与制度集成研究(cstc2013jccxA00044)
  作者简介:朱涛(1976-),女,四川大邑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从事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张玉玺(1986-),女,重庆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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