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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轻音乐书斋 2018-0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制定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村级文化大院是指由行政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村级文化大院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工作职能

第四条村级文化大院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事政治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把文化建设纳入村总体发展规划,坚持文化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互结合、相互融入、相互促进。村级文化大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建设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文化大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大院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大院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七条村党支部、村委会高度重视文化工作,有一名村领导分管文化工作。有1—2名热爱文化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文化管理员。有1支以上的业余文体团队,常年坚持活动,每支队伍每年开展活动12次以上。

第八条加大文化工作投入,保证文化大院建设、设施设备维护、免费开放、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文化管理员补贴等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对文化大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文化活动要有一定经费保障。村党支部、村委会确保文化大院的各种设施完好无损和正常开展活动。

第九条把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加基本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提供机制。推广政府购买、集中配送、联网服务等做法,把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送村入户。

第十条村级文化大院要建立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检查、监督,并有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县级、乡镇文化部门负责村级文化大院专(兼)职人员、文化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村级文化大院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环境整洁、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十三条村级文化大院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文化大院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图书报刊阅览室(农家书屋)、文艺活动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综合展览室等。

第十四条 村级文化大院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文化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图书报刊阅览室(农家书屋)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并定期予以更新。每周开放不少于3次,年接待读者1000人次以上。

第十六条公共电子阅览室有宽带接入,有投影机、有源音箱和10台左右电脑。

第十七条村级文化大院建有室外文化小广场,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有灯光、有源音箱等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文化小广场要硬化地面。

第十八条村级文化大院可以“一室多用”,依托文化大院,整合各部门面向农村实施的各项惠民科技文化教育工程,实现综合利用,做到共建共享,形成集文化、教育、体育、基层党建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级文化大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第五章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村级文化大院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综合性文体活动5次以上。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指导农民自办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艺骨干。

第二十一条加强当地文化活动的组织、培育,形成1—2个常年坚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的品牌文化活动,努力形成“一村一品”。挖掘当地优秀民间艺术,开展独具特色的民间文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上级文化部门、单位的指导下,管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开通留守家庭与外出人员视频窗口。

第二十四条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村级文化大院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制作上墙,严格执行、规范运转。

第二十七条明确村级文化大院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率。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加大对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的考核力度,重点考核各项重大文化工程在村级的落实情况、村级文化设施建设情况、村级文化投入保障情况、村级文化活动与服务开展情况和村级文化队伍建设情况。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文化大院管理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对未按规定向群众开放文化设施、传播腐朽落后文化的、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责任无所作为的文化大院,以及损坏文化室设施设备的、扰乱文化室正常工作秩序的、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根据情节经重,对分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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