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街道办事处无权对违法建筑(建设)进行查处和强拆

 蔡春林 2018-08-24

【核心提示】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通常会领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因履行行政职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地享有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权。


【关键词】


街道办事处   违法建设  查处权   强制拆除


【案情回顾】


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刘某某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下称凤凰街道办)的房屋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征迁工作开始后,刘某某一家等来的不是房屋安置补偿,而是凤凰街道办送来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刘某某所居住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为由,认定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没有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刘某某十分困惑,怎么住了一辈子的房屋突然就成了违法建筑呢?4月21日,凤凰街道办再次向刘某某发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与之前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相近,告知他必须在5月1日前将房屋自行拆除。事情至此,刘某某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面对着即将发生的不测后果,决定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笔者对案情进行总体了解后,从街道办行政权限切入,以凤凰街道办不具备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为由,将设立凤凰街道办的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高新区管委会)列为被告,诉至该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案涉《限期拆除告知书》违法。


【办案结果】


 4月 15 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泰海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书》(下称《(18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凤凰街道办做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6月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泰中行终字第005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随着征收搬迁门槛大幅提高和政府行政强拆权被取消,依法强制拆迁的难度越来越大。于是,有些地方政府想到了“曲线救国”,通过“查违、拆违”方式,来实现强制征收搬迁目的。由城管局、规划局、土地局、住建局等单位,以房屋影响市容环境、没有取得规划、用地或施工等手续,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待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房主限期腾退交付房屋,逾期不搬的,则采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方式,强制拆除。案例中,凤凰街道办查处刘某某房屋的现象就是其中之一。

就街道办事处性质而言,他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类别,通常会领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因履行行政职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地享有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权。因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上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并不包括查处违法建设,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不具备该项法定职责。事实上,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都有特定的执法机关依据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凤凰街道办称刘某某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违法建筑、建设若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查处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执法主体应该是“乡、镇人民政府”。

另外,本案中的凤凰街道办还有一个特别之处:他虽然也叫街道办事处,但并不是政府派出机关,而是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一个派出机构。因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不是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的政府机构,是各地设立开发区热潮下的特殊产物,主要负责招商引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但依照《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无权设立街道办事处。所以,《(18号)行政判决书》最终认定“凤凰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所以,凤凰街道办所作《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存有两处不当,一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二是超出法定权限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遭遇纠纷时,我们应该先查清该基层组织性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凤凰街道办是派出机构,没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派出机构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单位承担责任,故,将高新区管委会列为被告,请求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高新区管委会终因对自己下设派出机构监督、管理不严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尝到了败诉的苦果。



张志同

律师简介 lawyer

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特聘专家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栏目法律专家顾问。曾荣获“律政十大年度精英律师”“海淀区义工之星”等荣誉。

除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伊利集团北京分公司、中国书法家协会、影星赵文卓等知名企业、社团或个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外,还带领团队律师承办过若干起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案件,如入选2016年征地拆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的江苏省徐州市某区地铁项目征收决定违法案、国务院分别裁决认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违法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山东省高院(2016)鲁行终677号行政裁定,并指令该院再审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强拆屈**房屋行为违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肇庆市人民政府发放给某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案、合肥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零补偿违法案等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