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严打农村“大棚房”,一经发现马上拆除,7成买主是市民 如今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建设,我国将在2018年下半年围绕耕地建房、耕地养殖场、农村大型广告牌和农村“大棚房”展开“四拆”行动。其中针对大棚房,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要求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而根据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统计,目前违法建设“大棚房”数量为3.6675万个,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 于是就有人动起了歪念头,把农用大棚改造成房子,卖给城里人。很多“大棚房”外表根本看不出里面的建筑,于是越来越多的城里人住进了“大棚里的别墅”,久而久之还形成了“产业链”,大棚房卖得风生水起。这几年,大棚房在京津冀地区的城市周边非常火爆。“花十几万元就能在京郊大棚种菜、住别墅”,梦想是很美好,但现实在于,70%的大棚房占用了耕地,甚至不少还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这等于直接跟国家制定的“耕地红线”对着干。 我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了土地用途,破坏了土地原貌,都是不合法的,造成的损失也很难弥补。 “大棚房”属未经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项目,无相关手续和合法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大棚房”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幌子,以种植、养殖的管护用房为借口,违法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或限期拆除复耕,并处以罚款,构成土地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据统计,目前京津冀三省(市)已拆除或整改“大棚房”3.01万个,但通过全国性初步排查,发现其他省份也有“大棚房”问题,主要分布在济南、郑州、西安、长春、乌鲁木齐、青岛、潍坊等北方城市周边。想必在不远的将来,这些省市的“大棚房”也迟早“难逃一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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