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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蹄大作”商标被驳不是小题大做

 昵称45497779 2018-08-27

中科院研究员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工作,然而有这么一个人,他偏偏弃了这个“金饭碗”,反而跑去卖猪蹄。没想到这一卖,还卖出了大名气,仅仅两年多时间,就开出了280家店!然而,这家由曾经的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功福创办的“网红”烤猪蹄品牌公司——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蹄公司),最近却遇到了一个商标方面的“挫折”。


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福蹄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诉争商标


据了解,第21733696号“功福咖小蹄大作”(下称诉争商标)商标由福蹄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0类“榨水果,食物熏制,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食物冷冻”等商品上。后因诉争商标中的“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申请被驳回。

福蹄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福蹄公司诉称,诉争商标虽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标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4个字,整体为7个字,并非四字成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诉争商标为其独创,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据此,福蹄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决定结果


经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根据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4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决驳回福蹄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福蹄公司未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到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问题的理解。商业活动中,不少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故意将成语或者固定汉语词汇变形后用作“招牌”使用。若将此类商业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篡改成语或者汉语词汇的标志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起到消极负面、作用,不利于青少年对汉字的正确认知,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也对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作出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目前,商标局对这类标识的审查秉承严格的态度,不规范成语注册商标极易因“其他不良影响”被驳回,所以,通常我们并不建议申请人再玩这类文字游戏。

来源:东灵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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