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授权转载自:秦风律师 作者:余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子日趋上升,在民间借贷案子中,借条与欠条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由于借条与欠条的形成原因不同,故其在诉讼时效起算上存一定的差异,现笔者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欠条上有具体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在欠条上已经明确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未还款的,则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欠条上没有具体履行期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在债务出具欠条时,对于欠条没有具体履行期限的,视买卖合同中对履行期间有没有约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个适用的规则,两个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发布文号:法复〔1994〕3号),内容如下: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根据上述的两个答复,可以看出,根据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内容,去判定诉讼时效的开始计算时间。 若根据买卖合同到期债务人需支付货款的,但是由于到期无力支付写下没有履行期限欠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答复意见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第二日起起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履行期限的,写下的欠条也没有履行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意见,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有三种情形: 以上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但是诉讼时效期间不得超过欠条出具之日起二十年。 俗话说:把钱借出去容易,把钱收回来才是本事。催收是一项需要一定理论指导的技能,需要系统的研究及实战演练才能有效掌握,但目前一些机构由于自身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以及欠缺逾期贷款的清收知识和合法的催收技巧,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遇到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比如: ●债务人失联、找不到财产、催收成本高、回款效果差 ●唯一一套房真的不能执行吗? ●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责任承担? ●不良清收策略:经营痛点、健康痛点、影响面子、生意、孩子、生活! ●不良贷户失联了应该怎么办? 不良贷户为何不想和你好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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