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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假离婚真逃债,你该拿他怎么办?

 tmz1326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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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李明君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 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

(2) 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3) 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一、假离婚的危害


(一)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现在人们的婚姻观念较过去发生了较大变化,嫁鸡随鸡,从一而终的传统理论受到挑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人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空。


(二)伤及子女,后患无穷。离婚必然会导致家庭的破裂,父母唯利是图的决定会影响子女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在其心理上形成缺乏安全的感觉,从而导致子女成长的不足。


(三)感情降温,酿成惨剧。虽说是夫妻合意离婚,但难免会在当事人的心理上形成不尊重婚姻的想法,同时也增加了一方因担心对另假戏真做而形成的心理压力,并有可能因无端怀疑而形成惨剧。


(四)婚姻不存,美梦落空。不管当事人如何约定,也不管是法院判决的离婚,还是民政发放的《离婚证》,从法律层面上讲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而离婚与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凭想像离婚而得到的结果可能会无果而终。


(五)道德沦丧,观念扭曲。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假离婚是对道德观念的破坏,用假离婚换取物质的满足,是道德观念的退化和扭曲,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损害,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理应遭到社会的摒弃。



二、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一)如果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者结婚,其离婚可被宣告无效。


(1)办理虚假离婚登记,骗取《离婚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由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2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3)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即使是假离婚。


(二)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当事人属于假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利用假离婚逃债的对策


(一)要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仍要求法院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在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显失公平的,法院应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防止通过此种方式来逃避返还债务,危害他人利益。


(二)债权人起诉时可直接将借款人前夫(妻)列为被告,一同追究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不管当事人离婚与否,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有偿还的义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有以下方法比较可行,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此行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时可予以解决;如果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权。


(四)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置。关于撤销权的限制,必须注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加强法律宣传,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执行办案中注意收集当事人规避执行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危害性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必要性,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一些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影响力大的案件执行过程中,邀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宣传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规避执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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