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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baoye1 2018-08-28

“执行不能”是个啥东东?


来来来,“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其实,这是个法律术语,来源于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职能——执行。

辣么,啥又是执行?


一个虚拟案例带您弄明白:

法海向白素贞借款5000元,约定使用半年。半年后,法海没有还款,白素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法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白素贞5000元。判决生效后,法海仍然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这时候,白素贞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了,这就是平常所说的“执行”。而法海就由“被告”顺利晋级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还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等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纵有这么多的手段,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请注意,重点来了……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案例1: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凤台县某铁锅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蒋某在1996年9月至1997年6月期间为凤台县银某铁锅铸造厂供货,货款共计196524元。但铁锅铸造厂一直没有清偿货款,2014年2月经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铁锅铸造厂向蒋某支付欠款本息合计合计281282元。经蒋某申请,凤台县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经调查,铁锅铸造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得知,铁锅铸造厂已于2002年8月31日被吊销,现在无经营场所,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2:


2016年9月4日,聂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到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鲁某、聂某及聂某车上乘员受伤,两车受损。鲁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聂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后鲁某亲属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聂某赔偿鲁某亲属因鲁某受伤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计546068.92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聂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聂某现仍在监狱服刑,聂某的妻子在寿县当地的小作坊做临时工,收入甚少,家中有两个孩子,大孩子已经出外打工,小孩子还在上学,几口人挤在两间小瓦房里勉强度日。聂某父母年迈,并且其母亲身患癌症,其父亲患老年痴呆,各项花费,不堪重负,这次的交通事故让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村里已考虑为聂某家申请为贫困户。合议庭经充分研究讨论,认定该案符合“执行不能”案件构成条件,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上面两个真实案例,您大概可以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了”吧?

是的,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


执行不能”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

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本措施”,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那么问题又来了,“终本”以后,是不是表示法院就不再过问这个案件了?


“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还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小伙伴们都明白“执行不能”了吧?


当然,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人民法院会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向“执行难”发起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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