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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管理经验

 昵称59110612 2018-08-28

 

【作者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3
【页码】 21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237054    
  一、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现实价值 
  终本结案往往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相伴而行。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压力愈演愈烈,而且执行案件没有退出机制,终本案件越积越多,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强对终本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才能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一)加强终本案件管理是严格依法执行的必然要求关于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1条明确要求:实现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单独管理;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终本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标准,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的泛化适用。特别是第9条对于终本后的动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第10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因此,加强终本案件管理,既是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现实需要,也是依法执行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提高案件质量,切实兑现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是提高执行质效的重要抓手
  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不仅在于执行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更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实践中,有30%—40%的案件当事人完全或者部分欠缺履行能力,因此,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在客观上属于执行不能而需终本结案。近年来,江苏法院终本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截至2017年12月20日,江苏法院历年累积终本案件超过100万件,(见图1)如何管理好100多万的终本案件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如果不实行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并借助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管理,将终本案件从执行法官手中剥离,执行法官承办的案件就会越积越多,使执行法官不堪重负,不但老旧案件难以精心办理,还会严重影响新收案件办理。对终本案件实行单独、动态管理,让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执行法官手上剥离,交由专门人员单独管理,在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实现新老案件分类管理,才能解决好新收执行案件与终本执行老案交叉管理所造成的顾新难顾旧、执行效率低下、工作恶性循环等问题,使执行人员摆脱终本积案压力,将有限的时间精力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效能,提高执行质效。
  (图略)
  图1江苏法院2013年以来终本案件数及终本案件总数
  (三)加强终本案件管理是提升执行公信的现实需要
  由于之前对终本管理失之于宽,面对案多人少压力,有的法官有终本结案了事的冲动,实践中存在扩大化适用终本现象。有的法院把终本案件库作为蓄水池,凡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或为了年底清案需要就终本结案,造成不清楚究竟有多少案件确实没有财产、有多少案件有财产还可继续执行。终本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不严,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引发信访投诉。如果不对终本案件加强管理,执行的投诉和信访就难以压降。对终本案件实行集中单独管理,让当事人知道案件由谁负责、有财产线索向谁反映,实现法院与当事人良性互动,当事人才能理解执行工作从而减少信访投诉。实行终本案件单独管理,让终本案件从执行人员手中剥离,执行人员才能有时间和精力办好新收案件。同时,终本案件单独管理人员借助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终本案件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财产及时处置,当事人才能有更多的获得感,司法执行的形象和公信力才能提升。所以,对终本案件实行单独动态管理,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二、江苏法院关于终本案件管理的试点探索
  (一)单独、动态管理的赣榆经验
  面对终本案件不断增加的形势,在江苏省法院的支持下,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率先对终本案件管理进行实践探索,形成了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机制。
  1.改革动因。长期以来,新收执行案件与终本执行旧案混合交叉,执行人员既要办理新收案件,又要办理终本旧案,造成旧案未清、新案又积,案件越积越多,办案压力越来越大,当事人满意度不断降低,影响司法执行权威。有鉴于此,赣榆区法院在2013年探索终本案件单独管理机制,借鉴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做法,把终本案件从原执行人员手中剥离,交给执行局新设的终本案件管理科集中管理,并自主开发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终本案件实行单独、动态管理,实现新、老案件分类管理,让执行人员卸掉陈年积案负担,减轻工作压力。
  2.经验做法。赣榆区法院对终本案件实行单独、动态管理的主要做法为:
  一是清理执行积案,减轻终本案件管理负担,为加强管理打牢坚实基础。对终本案件实行单独、动态管理,首先要摸清案件底数。赣榆区法院为实行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对所有终本案件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2013年,赣榆区法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分别带领四个清理小组,集全院之力对2012年以前的8542件终本案件按照村镇分布逐案清理,实际执结735件,剩余7807件全部重新登记建档。一方面摸清了终本积案的底数,另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对所有终本案件重新执行一次,清结一批终本积案,减轻终本案件管理负担,为加强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打牢坚实基础。
  二是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终本案件管理责任,为加强管理配备必要人力。2013年,赣榆区法院在执行局成立终本案件管理科,并出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规定(试行)》,对终本案件进行集中管理。2015年8月,在总结经验、改进不足的基础上,对相关机制进行了完善、修订,正式出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规定》,终本案件管理机制趋于完善。终本案件管理科人员为专门管理人,根据案件不同特点,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财产调查核实的,动态管理人及时调查核实。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的,专门管理人每六个月依职权进行一次财产调查。案件经过五年时间的动态管理,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再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仍可申请恢复执行。赣榆区法院借鉴“公安片警”管理模式,对终本案件按被执行人所在乡镇实行分片管理。分片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定期查询与深入基层一线实地调查相结合方式,排查所有有价值的线索,增强执行工作实效性。
  三是借力信息技术,开发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为加强管理插上科技翅膀。在清理积案的同时,赣榆区法院自主开发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将清理出的案件全部录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要求对终本新结案的,执行人员在报结三日内将执行情况、财产查明状况等案件信息录人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终本案件单独管理人员依据电子档案进行脱卷管理,采取新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材料,及时录入并更新电子档案。终本案件流转至终本案件管理科之后,只要点开案件信息采集表,就可看到案件所有信息。另外,赣榆区法院还将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与执行服务大厅设立的智能查询机相对接,当事人只要在查询机上刷验身份证或向大厅工作人员查询,便可获取案件信息及承办法官联系方式,当事人亦可通过执行大厅窗口人工查询,切实做到了执行公开。
  3.效果评价。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一是减轻执行人员工作压力。通过终本案件单独管理,执行人员从终本案件中抽身,能够集中精力办理新收执行案件,解决以往新收执行案件与终本执行老案交叉管理所造成的顾新不顾旧、执行效率低下、工作负担越来越重等问题,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二是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终本案件管理科设有专门举报电话和接待人员,及时受理恢复执行申请,实时接收执行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快速处理,解决了因执行人员调岗流动造成的终本旧案无人负责问题。同时,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动态管理也能最大限度提升终本案件执结机会,提升当事人满意度、获得感。
  三是提高终本案件管理质量。通过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可以填补管理空白,提高管理质量。首先强化案件源头质量管理。在终本案件单独管理之后,更加强调终本案件结案质量,确保进入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系统的案件符合规定条件,终本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得到把控;其次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终本案件管理职责及执行流程,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终本案件阳光管理,践行信息化、规范化要求;最后实现权力监督制衡。终本案件单独管理,改变了执行人员一人包案到底的局面,分离了执行人员部分权力,有利于执行权力的分权制衡,预防执行廉政风险。
  4.赣榆经验的实质。赣榆区法院探索实践的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是在执行案件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旧存案件多、历史包袱重的严峻现实下应运而生的,其精髓在于通过集中、动态管理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权益。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机构、两个集中和三个提升。一个机构是指成立单独管理机构。赣榆区法院在执行局内部成立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科,出台了单独管理规范性文件,为单独管理建立了章程,目标、职能、责任明确。两个集中是指人员集中和案件集中。人员集中是指,赣榆区法院终本案件管理科配备5名执行法官,而且相对固定,专职负责终本案件管理,改变了以往人人手里都有陈年旧案的情况,避免人员调岗流动在案件交接过程中产生混乱,防止案件无人认领和脱管。案件集中是指,以往分散在各个人手中的终本案件全部剥离归口终本案件管理科,新结案的终本案件也及时转入,单独管理人员和其他执行人员各司其职,集中精力分别负责新收案件和终本案件的执行,职能清晰,运行顺畅。三个提升是指执结率提升、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提升。执结率提升有赖于动态管理,案件进入单独管理科后,定期进行财产查控,接受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条件具备时及时恢复执行;效率提升得益于信息化支撑,开发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终本案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智能化办案;群众满意度提升,源自于执行更规范。赣榆区法院对终本案件实行分片划区管理,设立查询终端,案件责任人、执行案件进展一目了然,当事人与法官沟通顺畅,提升了当事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终本结案上提一级审批的南京经验
  终本案件的管理,不仅包括终本结案后的单独、动态管理,结案之前的终本审批管理也是重要内容。终本结案质量直接影响后续的单独管理、动态管理效果。因此,严把终本结案关,让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不能得到结案审批,这是保障终本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终本规定》后,基于严格终本结案考量,南京中院实行依职权终本结案上提一级审批管理机制,对依职权终本结案统一扎口管理,有效提升全市法院终本结案规范化水平。
  1.改革动因。长期以来,终本案件是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现象的集中领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终本结案管理不严格,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有鉴于此,南京中院探索把严格终本案件审批作为终本案件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依职权终本结案提级审批管理机制。下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建设方案》,明确要求各基层法院依职权终本的案件,除经本院局长、院长审批之外,还必须提交南京中院对口员额法官审批才能报结。作为提级审批管理的配套措施,南京中院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自主开发了依职权终本案件提级审批管理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依职权终本结案实行提级审批管理,切实把好终本案件入口关。
  2.经验做法。南京中院对终本结案实行提级审批管理的主要做法为:
  一是设立员额法官团队,为提级审批管理打牢基础。提级审批管理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审批的人能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审批程序,是否具有严格规范审批所必需的责任心和能力。南京中院执行局开展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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