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庭审中公诉涉黑案宜先具体后综合

 666无为 2018-08-28

涉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明确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条款中增设财产刑,将其纳入特殊累犯范畴,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自身独特的罪质特征。对于涉黑案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应结合其罪质特征,合理安排法庭调查犯罪事实的顺序,通过完善法庭调查模式更加直接、充分地揭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庭审效果。

 

一、涉黑案件的罪质特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隐蔽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其中,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从法律规定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为掩护的。特别是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趋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合法设立的公司、企业等组织形式为掩护而逃避打击,传统典型的帮派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越来越少。因此,仅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角度评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充分暴露,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其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方面。 

2.涉黑案件的罪数复合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据此,只有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组织才有可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一般涉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乃至涉枪、涉毒等犯罪,这些具体犯罪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手段,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据此,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本身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具体罪名,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因此,涉黑案件必然是数罪并罚的案件。

 

二、目前涉黑案件法庭调查模式存在的不足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享有较强的主动性,可以率先讯问被告人,能够决定调查犯罪事实的先后顺序。目前,公诉人法庭调查犯罪事实的先后顺序一般按照罪名、罪行、犯罪事实归类,结合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确定。具体到涉黑案件,一般分为三个步骤:一是依次证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是逐个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范围内实施的具体犯罪。这一法庭调查模式符合一般案件的法庭调查规律,但由于涉黑案件存在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罪质特征,法庭调查效果不能尽如人意。

 

1.庭审效果不佳。在传统法庭调查模式中,需要首先调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不够突出,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为掩护,其经济来源部分甚至全部为经营所得,辩护律师也往往以此为抗辩理由,在组织形式、经济来源的合法性上做文章,误导听审群众。而听审群众大多不准确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认为只有传统帮派式组织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容易在心理上产生其组织形式合法性的判断,而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产生质疑。只有在调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阶段,才能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引起听审群众共鸣。但在调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阶段,检察机关指控显得无的放矢。

 

2.庭审过程冗长。涉黑案件开庭时间往往长达数天。笔者认为既有涉黑案件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等客观原因,也有法庭调查模式不合理的原因。实际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体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实施具体犯罪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经济特征体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犯罪的经济基础,行为特征体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危害性特征体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犯罪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该说都是通过具体犯罪体现的。而按照传统法庭调查模式,先调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后调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造成调查证明内容的重复和逻辑混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庭审过程冗长。

 

三、完善涉黑案件法庭调查模式的思考

 

鉴于涉黑案件的罪质特征,针对涉黑案件法庭调查模式存在的不足,应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完善涉黑案件的法庭调查模式,在确保庭审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增强庭审的社会效果,同时缩短庭审时间,实现诉讼经济。可以考虑按照下列顺序对涉黑案件进行法庭调查。 

1.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组织意志范围内实施的具体犯罪。

对这部分犯罪率先进行法庭调查,具有以下作用:一是证明具体犯罪行为;二是通过对参与具体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责任的调查证明,揭示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的身份作用,为下一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打下基础;三是通过调查证明具体犯罪行为部分揭示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客观、直接地反映其社会危害性,引起听审群众的共鸣。 

2.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已经调查证明具体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具体分工、运行机制等要素,调查证明其组织特征;查明从事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调查证明其经济特征;用总结性语言概括已经法庭调查的具体犯罪,同时调查证明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中形成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进一步揭示其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法庭调查顺序,既可以更加直接、全面地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现较好的庭审效果,也可以避免具体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在法庭调查中的无意义重复,缩短庭审周期。 

3.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调查证明组织、领导、参加者的主观状态,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作者:马楠(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