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法制晚报讯 骑电动车撞上村口的垃圾桶,致胸椎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村委会对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且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故诉至法院,索赔76万余元。今天上午,昌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骑车撞上垃圾桶身亡 一大早,死者李军(化名)的亲属早早地来到法庭门口等待开庭。“他父母是前两天从老家赶来开庭的。”李军的一位亲戚对记者说。 李军是内蒙古通辽人,与妻子带着15岁的儿子在京务工,暂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2岁的女儿跟着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2018年5月27日,李军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正面撞上村口摆放的垃圾桶,导致胸椎骨粉碎性骨折。经路人报警后,被送到昌平区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截至开庭,李军家属仍没有缴纳诉讼费,“家里确实困难。”李母向法官解释,希望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法官提示需要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申请,庭审正常开始。庭后,死者家属补交了减免诉讼费的书面申请。 被告认为无责不愿赔偿 庭审中,李家的代理律师称,村内的垃圾桶放置在人行路上,部分延伸到公路上的机动车路面,再加上没有任何警示颜色和标志,晚上灯光昏暗,李军无法看见放置的垃圾桶,才导致这样的结果。“此外,我们询问了村民,被告知垃圾桶的管理者是村委会。” 据这位代理律师介绍,李军当天晚上喝了酒,驾驶电动车时也没戴头盔,一头撞上了垃圾桶。“死者撞上后,胸部被垃圾桶的角撞上。如果垃圾桶摆放得当,死者可能只是摔倒。” 死者家属认为,村委会作为涉案垃圾桶的管理者,未在垃圾桶及周边作任何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且倾倒垃圾后将垃圾桶摆放的位置不当,占用了公共道路,造成此次事故,应该为李军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故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死者家属没有权利向村委会索赔。其次,涉案垃圾桶是由镇政府下属的环卫统一管理,村委会不是垃圾桶的管理者,原告将村委会作为垃圾桶的管理者起诉,没有依据。”村委会代理人说。 庭上,原告方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发后死者的图片等证据。因无法确定垃圾桶的归属问题,法官提醒原告就垃圾桶的归属提交证据,该案暂时休庭。 原标题:撞垃圾桶身亡 家属索赔7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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