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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土地政策应当细化落实

 天涯军博 2018-08-29

    差别化的土地政策不应该只是一个理念或口号,必须细化落实,真正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从源头和机制上减少违法用地。

    差别化的土地政策起码应该从区域差异、地类差异、产业差异和集约强度差异等方面加以区分和细化,明确相应的政策,这样理念才能落地,才可能有效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1、土地政策的区域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东、中、西部经济发展阶段和土地资源状况均有不同,因此首先必须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东中西部的不同特点,在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分配、地类结构、供地目录等方面有针对性的加以细化和区别对待。其次,城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实行差别化的管理政策。单独选址项目一般都是省和国家重点项目,目前一律实行指令性计划管控造成大量程序性违法用地,下一步可考虑把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作为约束性指标在规划、计划中明确,以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适当调整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规模等的控制和管理的方式,把单独选址的工矿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以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等绝对指标作为预期性指标,把单位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等单位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重在单位指标而非规模指标,只要强度或人均用地指标符合要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工矿、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指导性计划,保障合理发展用地。第三,对城乡用地实行差别化管理,规范农民宅基地管理。过去长期由于计划指标限制和管理办法不明确,农民建房用地实际上长期处于无管理状态,造成大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下一步应当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基本保障性质,只要符合规划、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相应的用地标准和程序,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审批用地,用地指标按年度汇总上报核销。

    2、土地政策的地类差异。为体现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建设占用耕地和占用未利用地、占用坝区平地和低丘缓坡山地应实行差别化的土地政策。占用未利用地应当在计划指标、用地审批上予以倾斜和简化,免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云南、浙江、贵州等省正在进行利用低丘缓坡建设山地城镇的探索,这些尝试可以有效保护坝区优质耕地,但建设山地城镇过程必然伴随着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的降低、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加大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可以考虑适度加大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适度放宽相应的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制,减免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在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方面进行相应的创新和支持。

    3、土地政策的产业差异。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对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限制的项目从严控制用地,对国家支持产业用地优先保障供地。

    4、土地政策的集约强度差异。建立相应评价体系,对集约利用强度高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集约利用强度低的建设项目用地予以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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