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了进一步引导旅客智慧出行、文明旅行,我们邀请行业法律专家林江教授每周为大家重点解读邮轮旅游纠纷案例,以普及邮轮旅游法律知识,共同推动邮轮业健康有序发展。 旅(游)客在邮轮旅游时遭遇人生伤亡可能涉及多种原因,包括旅(游)客健康状况、旅行社的活动安排、领队的责任心、船上的设施、船长对邮轮的操控、天气原因等等。各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2016年7月,尤某在单位获奖励-- 二名出国旅游名额,遂报名与母亲金某(实地农民)同行。尤某单位与A旅行社杭州分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邮轮旅游合同),约定包括尤某与金某在内的数百位人员参加某外国邮轮的韩日出境旅游。合同签订后,A旅行社分社委托B旅行社负责安排旅游团船程及服务。A、B两家旅行社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而B旅行社向外国邮轮的所有人(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船务票务公司(船务公司)订购了邮轮上的大量舱位。尤某与金某在邮轮上的舱位包含于B旅行社订购的舱位中。 邮轮旅游合同第六条约定了旅行社的义务:应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应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合同第七条约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合同第九条约定: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合同补充条款第5点约定: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或为了使邮轮上人员获得岸上医疗或手术治疗,船长有权自行对航行范围作出修改,变更停靠港口的顺序和/或省略某些停靠港口。合同补充条款第9点约定:旅游者应当根据自身健康报名参加旅游活动。 2016年8月,尤某与金某在上海吴松口国际邮轮港码头登上外国邮轮、开始游程。上船前,尤某要求领队安排与金某同住,领队答应安排。上船后,两人领取了相邻房间的房卡 。但之后因其他游客要求调房,并与尤某发生了纠纷,领队将尤某的房间调整到离开金某很远的地方。金某因此焦急不安,产生情绪波动。领队答应稍后重新安排,但未有结果。登船当晚,金某出现呕吐、头痛、全身乏力、昏睡等状况,被送至船上急救室,但未见好转。登船第二天,金某病情恶化、处于昏迷状态。当日,邮轮原本计划停靠韩国港口。但因遇到强风,船方(长)决定跳过韩国港口 ,直接开往下一站日本港口。邮轮挂靠日本港口后,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但此时其已脑死亡,后经抢救无效在日病故。 2016年11月,尤某等人(金某的子女)以生命权纠纷为由状告A旅行社、A旅行社分社和B 旅行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两家旅行社的申请追加船务公司为第三人。尤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为:丧葬费约3万元、死亡赔偿金约100万元、交通费约3万元、精神抚慰金约1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约2万元。尤某等人诉称:两家旅行社随意改变住宿房间,导致金某情绪波动、血压升高,进而引发疾病。金某发病后,两家旅行社未予足够重视、亦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特别是登轮第二天邮轮未停靠韩国港口,使金某丧失上岸手术治疗抢救的最佳机会,最终引发死亡。两家旅行社未全面履行游客安全保障义务,致死亡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该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造成尤某等人的终生缺憾和精神痛苦,两家旅行社因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A旅行社辩称,金某死亡原因是小脑出血,源于自身疾病,不是被告侵权所致。房间调换源于尤某与同舱其他游客的纠纷,且不是导致金某小脑出血的原因;邮轮航程是外国邮轮公司定的,该公司不是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其决定不靠韩国港口的行为与A旅行社无关。B旅行社辩称,其对金某旅游中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B旅行社仅仅向邮轮公司购买了舱位,具体行程由邮轮公司安排,邮轮不能停靠韩国港口、实施救助的情况B旅行社不知情。船务公司陈述,其仅是船票销售代理,不属于履行辅助人,与金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邮轮上的游客住宿安排是金某与旅行社之间协商而定的,与船方无关。金某病发后,船方给与多次救助,尽到安保义务。邮轮未能停靠韩国港口是因为遭遇强风。 2017年9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金某在邮轮旅游途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事实清楚,各方争议仅在于两家旅行社及船务公司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金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尤某等人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 二、两家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并收取对价,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 三、金某已是60岁老年人,两家旅行社同意金某参团旅游,并自愿与其设立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意味着两家旅行社自愿接受了因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责任,其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为金某制定和采取更为周到细致的服务。由于邮轮旅游要远赴异域国度,两家旅行社应对金某这类老年游客负有更高标准的告知和警示义务。一方面应当给予金某特别的提醒和告知,提醒其身体是否适宜旅行等警示;另一方面应当在舱位安排、旅游纠纷解决过程中尽量考虑老年人的身心状态,尽量安排家属就近照顾。然而,两家旅行社即没有进行必要的提醒、告知、警示,又没有在 舱位分配、解决尤某与其他游客纠纷时考虑安排尤某就近照顾金某。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某的情绪波动; 四、登轮第二天,邮轮因强风而放弃挂靠韩国港口,该情况属不可抗力,船方(长)基于全体游客的安全考虑做出的不靠港决定符合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故法院对尤某等人的”邮轮不靠韩国港口而使金某丧失抢救机会是两家旅行社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金某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本案中,金某发病后,两家旅行社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救助,但仅限于安排其在医务室接受治疗、并予以探望。法院认为,鉴于金某在邮轮上病发,且情况危险,两家旅行社的救助义务还应当包括积极与船方进行沟通协调、探讨可能性的救助方案,但两家旅行社未有行动。特别是在尤某提出直升机救援的要求时,两家旅行社并没有及时根据旅游合同第5条、第6条向邮轮方申请上岸治疗,也未与船方积极沟通协调其它救助方案(如改航挂靠临近港口)。所以,两家旅行社并未完全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六、两家旅行社在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安排舱位、协调纠纷,与船方沟通协调、履行救助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七、造成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金某作为老年人,应当考虑到远赴国外旅游以及在海上航行可能遭遇的风险。由于其过于自信,缺乏对自身身体状况和适应能力的准确判断,导致在旅游途中疾病发作而死亡,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两家旅行社对金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本院酌情认定责任比例为80%:20%; 八、关于金某的死亡赔偿金,法院认为金某虽为农村居民,但系失地农民,故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约100万元。丧葬费按金某居住地在岗职工六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约3万元。尤某等人主张的交通费予以认可,约3万元。因此,尤某等人可被认定的索赔款项为约106万元,两家旅行社应连带承担约20万元(20%); 九、 关于尤某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某死亡确给其家人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痛苦,但旅行社只对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约1万元,由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尤某等人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十、A旅行社向B旅行社购买舱位,双方存在着合作关系,在邮轮旅游过程中,存在共同操作的情况,且在邮轮上均派驻领队,双方作用相当,故两家旅行社各半分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鸣谢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政法所副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副教授、美国杜兰大学外聘法学副教授林江提供信息支持! |
|
来自: cxag > 《美食地图遊记采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