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对外扩张时,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究竟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并不是绝对的,每个企业应当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情况谨慎选择。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将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单位,要承担与任何一个居民企业同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子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外,税率一般为 25%。 分公司没有脱离母体,故发生的利润和亏损将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制作“合并报表”。而分公司缴纳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属于内部行为,因此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涉及税收。 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几个因素应当考虑: (1)首先是总、分支机构的盈亏平衡情况当总公司进入正常营运周期,大幅盈利时,而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或者是当总部机构主要为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业务收入,而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独立纳税,一方的亏损可以由另一方的利润弥补。 (2)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成立初期经营能力较为薄弱,盈利能力有待提高,或者抗风险能力不足,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因为开办初期,分公司大概率发生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弥补,即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能够减少应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3)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子公司成立初期的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但如果预期分支机构短期就能盈利,或扭亏为盈,则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设立子公司较宜。 (4)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5)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当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不规范的情况,或者曾出现过偷逃税款的情况时,一旦项目公司销售完毕,就立即进行清算注销,不易拖带总部机构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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