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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加班、补偿等12种工资计算宝典(HR必备)

 好了明理 2018-08-31

身为一名薪酬岗的HR,在工作中,总要面对入离职、请假、加班、转正、调薪、休假、补偿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不少HR就蒙圈了:

员工休假工资怎么算,真是一笔“糊涂账”。

加班工资如何算?法定节假日工资如何算?为什么总是加班到凌晨还搞不定。

在制作工资时最基本的考勤计算还好说,经济赔偿、医疗期工资怎么算呢?

为此,今天小管给大家整理了最全的12类工资计算宝典,希望能帮上你哦~

1

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定假日带薪休假)。

因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以下工资为税前):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PS:如果你不知道月计薪天数21.75是怎么回事,赶快戳下面图片查看查看视频讲解吧!

请假、加班、补偿等12种工资计算宝典(HR必备)

▲点击上方图片直接跳转哦~

2

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平日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

以上“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所签订的总额,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能以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在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温馨提示,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获取的工资报酬纯属加班工资,不应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

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以下情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经济补偿金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❶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❷ 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❸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

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员工另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如: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

6

医疗期工资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四个月的医疗期

❶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❷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温馨提示,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7

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短期病假”(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 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短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

职工“长期病假”(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上),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

▶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以上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8

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❶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❷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❸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❹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❺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温馨提示,各省政策可能不同。

9

生育津贴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温馨提示,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10

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八条: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11

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12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计算

依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计算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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