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为原为一家物业公司的水电维修工,一直在该物业公司所在的小区提供水电维修服务。 2017年7月,公司口头要求陈某调岗至其他小区提供水电维修服务,但陈某拒绝到新调岗上班。事后,公司在聘请他人顶替陈某原岗位后,始终未明确如何对陈某岗位调整,双方亦未解除劳动合同。7月20日,陈某到公司领取工资单,发现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等情形,与公司主任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撞破办公室一面玻璃。7月27日,公司发出公告,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符合员工手册关于“在公共场合打架斗殴、威胁恐吓、殴打他人、与上司下属或同事之间打斗者,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由,开除陈某。 于是,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案劳动仲裁阶段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后,又经过了一审、二审两次改判,最终二审法院以公司未提前通知工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由,判决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 二审裁判观点 为了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也应当将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当地工会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本案中,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2、工会法 “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 “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一定要根据法律要求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工会,不要仅因一时大意,从原本的“合法解除”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