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发现,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混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与无运输工具承运的税务处理差异,计算销项税额时错误适用低税率。 同样是为他人运输货物,为什么一个适用10%税率,一个适用6%税率呢?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我们通过一个表格来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6% 小规模纳税人 3% 业务 模式 承运人A其实是“空手套白狼”,本身自己没有运输工具,却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B签订运输合同,A将运输发票开给B;然后找到有运输工具的C,以A(承运人)的名义来让C完成运输服务,C再将运输发票开给A。在该业务中,A给B提供交通运输服务,C给A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都是10%。 代理人A提供的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扮演“中间人”的角色,A与托运人B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以委托人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相关手续,向B单独收取代理费,并将货运代理费发票开给B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同时C也开具运费发票给B,适用税率为10%。
相关参考: 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解释。 交办运【2016】115号文: 无车承运人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能够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目前,我国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全国范围内有条件开展试点工作。 来源:厦门税务 撰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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